《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增强诚信意识,制订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起草背景
信用是市场的基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来保障经济社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社会信用”的概念。草案对“社会信用”的概念进行了明晰,确定其核心在于兼具市场经济属性和社会管理属性,将其定义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信用信息范围,二是合理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三是规范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四是妥善处理各种平台关系。
(三)关于信用的有效奖惩。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的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实施信用分级管理;二是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进行激励与约束;三是引导行政示范应用,在行政许可、行政采购等方面必须要查询信用信息或者使用信用产品; 四是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五是明确了一些严重失信的行为,并设定了特别惩戒措施;六是规定了法人、自然人失信信息的联动。
(四)关于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赋予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记录; 二是规定了记录消除权,设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三是赋予了信息主体异议权,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四是规定了失信主动修复权及其限制。
(五)关于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积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二是在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同时,也要求其合法合规经营; 三是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进行示范引导; 四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积极创新产品等。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对社会信用概念和立法调整范围的意见和建议。
2、对信息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和惩戒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3、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4、对草案的其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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