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为稳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依法理财和财政服务水平,制定了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依法理财和财政服务水平,努力打造“阳光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湖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信息,是指澧县财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布财政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完整、注重实效、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成立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局机关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附件1:澧县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由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局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
(一)办公室牵头协调全局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局内各单位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通过网络媒体、新闻媒体、信息刊物、机关公告栏等方式发布财政信息,统一受理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税政法规股负责财税政策、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行政权力运行等财政信息对外公开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局相关单位做好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有关工作;
(三)预算股负责拟公开的预算信息制作、提供、审核等项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局相关单位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拨付、执行等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四)局内各单位负责制作、审查、提供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拟公开财政信息,协助牵头单位做好财政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五)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公布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和财政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网上信息的编辑录入及信息公开审批程序的履行及相关资料的存档。
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包括财政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附件2:澧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财政信息公开目录,包括财政信息的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附件3:澧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本单位公开信息保密审查责任,各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财政信息公开联络人,具体承担本单位财政信息公开工作(附件4:澧县财政局信息公开联络员)。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财政信息分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
第八条 下列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基础信息类
1、单位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3、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
(二)动态信息类
1、经澧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3、各单位工作动态、重要会议及领导讲话、政务公告、公示、财政工作简报;
4、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投资评审、资金分配、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结果反馈,包括批复、通知、决定、回复、通报等;
5、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6、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系统综合表彰奖励等人事管理情况;
7、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回复工作情况;
8、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公开承诺,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9、财政改革进展、做法及成果;
(三)政策制度类
1、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管理制度;
2、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事项;
3、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信息类
1、县委、县政府关于思想作风、满意政府、机关效能、文明创建、综治维稳等重大中心工作;
2、财政年度专项治理行动(财政管理年、财政精细化管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不予公开。主要包括:
(一)尚未解密的财税体制改革、宏观调控政策等;
(二)未经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草案、决算报告;
(三)涉及军工、维稳、安全、政法、现役及预备役部队等特殊专项经费安排使用情况;
(四)正在起草、讨论过程中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正在调查、核实、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社会稳定的政府财政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财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财政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财政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财政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财政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局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十一条 属于财政公文的,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单位提出定性的建议,主办单位最后确定发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单位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单位。属于非财政公文的其他财政信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