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小林实验小学学校章程

时间:2021-08-31

2016年珠海市金湾区小林实验小学学校章程

  金湾区小林实验小学是一所年轻的规范化乡镇学校,创办于2002年9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珠海市金湾区小林实验小学学校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年珠海市金湾区小林实验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方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学校名称:金湾区小林实验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小林东城路西。

  第三条[学校性质]

  公立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四条[办学宗旨]

  为学区内学龄儿童提供充分、均衡、优质的教育。

  第五条[办学目标]

  以本土根基,国际视野,建设高品质的现代化品牌学校。

  第六条[办学特色]

  艺术教育特色。

  第七条[学校的校徽、校旗、校训、校歌等]

  校徽:校徽图案简洁,寓意丰富。寓意一:太阳下茁壮成长的幼苗,隐喻这里洒满了阳光雨露,这里是快乐人生起步的地方;寓意二:图形内嵌校名中“小”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x”,字形灵动,如同舞蹈中的少年,快乐而幸福,彰显我校艺术特色;寓意三:日月共存,阴阳和谐。

  校旗:校旗主图案形如涌动的波浪,寓意小林实小的学子们在知识的海洋乘风破浪,扬帆起航!

  校训:追求艺术。涵义:追求艺术特色,追求教育的艺术化,追求人生的艺术化。

  顶层设计:追求教育:以激发自主发展内驱力为核心的,追求高品质教育为目标的教育。追求教育的三个维度:有追求的学校,有追求的教师,有追求的学生。

  有追求的学校——

  校训:追求艺术。涵义:追求艺术特色,追求教育的艺术化,追求人生的艺术化。

  学校精神:做有追求的人。

  办学宗旨:实施教育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品质为首,推崇学生能力为重,倡导教育服务为先,重视教育人文关怀,主动构建学习型学校。

  办学思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追求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充分发展、快乐发展,注重培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独立思考能力。

  办学理念:快乐教育,快乐成长,为每个学生终身幸福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办学目标: 以本土根基,国际视野,建设高品质的现代化品牌学校。

  办学特色:艺术教育特色。

  办学思路:以德立校,以法治校,特色兴校,质量强校。

  学校发展策略:“文化引领办学,绿道走出品质”——文化建设引领学校持续发展,坚持走高品质素质教育的路。

  校园文化建设:显性建设——艺术化生态园林学校;隐性建设——绿色学校、文明礼仪学校,书香学校,艺术特色学校,学习型学校、高品质文化学校。

  管理理念:人性化管理结合精细化管理,向文化管理发展。

  文化管理表现为——管理的开放性、民主性、服务性、指导性、激励性、和谐性,由简单的控制发展到深层次的文化自觉。

  有追求的教师——

  校风:团结、文明、求实、创新。

  学风:严谨、博学、慎思、笃行。

  教风:敬业、善教、协作、立范。

  研风:学习型+思考型+实践型。

  核心价值观:

  教育观——追求教育本质、规律,立德树人,科学育人;拥有爱的教育情怀——爱教、爱校、爱生、爱生活;做人师——言行为范、作风严谨、纪律严明、扎实工作、潜心研究、考虑改进;拥有阳光的工作生活心态——积极、热情、包容、奉献;拥有阳光的发展策略——合作、分享、共同发展。

  做事观:把每一件小事做好。

  教师发展观:良师与名师工程并举。

  教师发展目标:人人做良师,人人追求做名师。

  有追求的学生——

  学生成人观:能人——具有较强生活能力、生存能力、发展能力的人;真人——人格健全的人;好人——品格高尚的人。

  课程改革:实施艺术特色课程;社会课程(社会大课堂);活动课程(社会实践、生活体验教育)。

  课堂教学改革:实施集体备课组织下的“五要素导学教学法”课堂教学改革。

  德育体系建构:

  基本要求——“制度保障,管理到位,全员参与,立足课程,扩展社会家庭” 。

  形成十育—— “精细育人,激励育人、实践育人、环境育人、书香育人、艺术育人、体育育人、生活育人、社会育人、文化育人”的德育理念。

  n 校长教育箴言:带领一批有追求的老师培养一批批有追求的学生。实现高品质素质教育和充满爱的情怀的人文教育,让孩子们在快乐中学习成长。

  校 歌

  校歌: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举办者和教育部门]

  学校由金湾区人民政府举办,金湾区教育局主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权利]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义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的权利]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职工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并实施有关奖励或处分;

  (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的义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六年的基础教育;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共、青、队、妇开展工作,尊重和维护学生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完善学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八)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