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是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16年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章程,欢迎阅读与参考。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餐饮服务、烹饪技艺、餐饮教育与培训、餐饮理论研究、食品营养研究、餐饮用品供应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发展相关联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紧密团结全省餐饮行业相关企事业和从业人员,传达政府意图,反映行业愿望,规范和指导餐饮业经营行为,构建现代餐饮服务体系,开拓餐饮消费市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业务技能水平,树立餐饮品牌,培养行业人才,努力打造安全、放心、健康的餐饮环境和餐饮产品,改善和丰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弘扬江苏餐饮文化,促进江苏餐饮业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全省餐饮业可持续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对发展我省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积极争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与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起草,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和推广餐饮业深化改革、创新商业模式和开拓市场的经验,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根据规定开展餐饮行业的统计调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餐饮业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业态拓展、产业升级、产业融合和品牌建设。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餐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餐饮从业人员技艺水平;组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学术研究和行业交流、论坛、竞赛、展会,加强餐饮业职业教育,开展行业管理、理论研究,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五)厉行勤俭节约,提倡绿色环保,引导行业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建设;宣传和推广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和营养健康知识,促进全民合理膳食、饮食科学水平的提高。
(六)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研讨会等,引领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协助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不断推进餐饮产业化、工业化进程,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江苏餐饮走出去发展。
(七)加强和保持与全国、全省地方行业组织以及与餐饮产业链关联的企事业单位联系和沟通,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打造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促进餐饮产业融合发展。
(八)组织研究江苏饮食产品风味特点,建立专门研究中心、研究机构,努力提高餐饮行业服务技能、营销理念,学习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经验和科学技术,创造更多符合现代生活的餐饮产品,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餐饮消费需求。
(九)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经营管理、技能提升等咨询服务;对促进餐饮行业发展取得优秀成果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通过有关媒介进行推广和宣传。
(十)办好协会会刊、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编辑出版餐饮行业书刊资料,应用现代科技加强协会对会员企业和个人的宣传,推动江苏餐饮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本行业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单位会员为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3、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4、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全省餐饮行业中具有较丰富经验和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技能人才、餐饮类专业院校老师,与餐饮业关联的营养师、餐饮策划,媒体宣传以及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初审,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按规定出席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