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全文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的有序运行,制定了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调度设施等及其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光伏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充电站、充电桩、换电站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办事处依照各自职权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电力企业、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电力稳定有序供应。
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安排有关单位协助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制止和查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依法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制止和处置。
发改、国土、住建、公路、铁路、林业、质监、安监、气象、航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众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城管执法、电力管理等部门或电力企业举报。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及奖励】 电力主管部门及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卓越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编制电力专项规定】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企业及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安排电力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专项规划。
第九条 【受电工程质量要求】 用户应当确保其权属的受电设施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需经电网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电网。
第十条 【电力设施日常维护、安全责任】 电力设施日常维护及安全责任的主体,按照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确定;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其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安全负责,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
电力企业与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安全管理】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巡视、维护、检修电力设施,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处理事故,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电力企业运行维护人员开展电力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并提供工作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电力企业运行维护人员现场作业,不得实施任何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电力调度设施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一)破坏、哄抢、盗窃、移动、损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生产设施、器材;
(二)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危及发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发电、变电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使用;
(四)扰乱发电、变电、电力调度场所等区域的生产秩序;
(五)破坏或者侵入发电、输变电、电力调度信息系统;
(六)在发电站(厂)、变电站、水电站、开关站附近从事焚烧或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秆、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七)搭建损坏发电站(厂)、变电站、水电站、开关站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挖掘坑渠,危害发电站(厂)、变电站、水电站安全;
(八)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电力调度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电力线路设施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或者飞行、滑翔其他空中飘浮物体;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进行搭接;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七)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八)擅自占用地下电缆通道及其它管线敷设通讯或其它线路;
(九)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杆塔、拉线基础保护】 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用于巡检和抢修人员、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设施;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