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制定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帮助大家了解,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修订过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修订一九五五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次修订工作是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面组织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力量共同进行的。修订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1-1987.2):主要是搜集国内外工资总额组成方面的有关文件,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就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的若干原则进行研究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讨论的意见起草了《规定》(修订初稿)及修订说明,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第二阶段(1987.3-1987.5):派出四个调查组分赴十一个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对修订初稿进行修改下发征求意见。第三阶段(1987.6-1987.10):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并在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定稿。
二、修订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工资范围的问题
在修订过程中对此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多数部门和地区同意送审稿中提出的工资总额的范围,认为既符合目前计划、统计以及工资基金管理的现状,也照顾了历史资料以及国际间的对比。第二种意见认为工资总额应仅限于按劳分配部分,对于“非按劳分配”的部分(如病、事假工资和由于物价上涨支付的津贴等)可另行处理,这样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灵活性。第三种意见认为目前的工资总额不能全面反映职工收入水平,建议把工资总额的范围加以扩大改为职工收入,把职工在单位取得的一切货币收入都包括在内。我们认为,将工资总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绩效工资总额的概念),虽有利于从宏观上对消费基金的控制,反映职工的收入状况,但在目前国家对工资基金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情况下,如将工资总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将不利于国家对职工工资实行计划管理,同时职工收入的界限也很难划清。同样,如果把“非按劳分配”的部分从工资总额的范围中剔除,也不利于国家对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因此,我们认为采用第一种范围比较合适。至于职工收入指标,拟另行研究统计方法。
(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项目如何确定的问题
工资制度改革前,职工的工资制度及其标准都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因此,工资总额组成的项目是按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在工资制度改革中,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仍由国家统一规定外,国家对企业相继实行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如何分配由企业自行确定(即一般所说的两级分配)。这次修订的工资总额项目如何确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根据企业内部分配给职工的形式确定,另一种意见是根据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各种不同形式确定。我们考虑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各种分配办法,是国家对企业分配工资总额指标的一种形式,企业取得的工资总额指标不一定全部分配给职工,为了确切反映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组成项目,同时考虑历史和国际间的对比,我们研究采用了第一种意见。
(三)关于肉类等价格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的问题
一九八五年,在价格改革中,各地对肉类、蔬菜等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了不使因价格上涨而影响职工实际收入的提高,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相继建立肉类等价格补贴,对于此项补贴我们认为其性质应属于工资,但由于各地区规定的支付形式、支付标准和经费来源都不一致,使基层单位统计困难。因此,过去在统计制度上规定肉类等价格补贴其性质属于工资,但不由基层单位上报,而由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资料进行估算,对外公布职工货币工资时包括了肉类等价格补贴。这次修订,我们根据工资的性质和便于计算职工实际工资的原则,将肉类等价格补贴计入工资总额。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的实施范围。原《暂行规定》只在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事业及机关、团体实行。一九五六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所有制形式有了很大变化,此后原《暂行规定》只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所有制单位没有明确是否实行,但在工资统计上,实际是参照原《暂行规定》执行的。这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都应按照企业、则明确应参照《规定》执行。关于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企业,则明确应参照《规定》执行。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列举的工资总额的奖金和津贴项目,只适用于国家在计划、统计、会计上对工资总额的核算,不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奖金和津贴制度的依据。
(二)关于计算工资总额所规定的人员范围。原《暂行规定》包括在册与非在册两类人员的工资。鉴于这一人员划分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用工制度,因此,这次改为“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根据目前的用工制度,全部职工应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