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对郑韩故城遗址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制定了《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郑韩故城遗址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遗址现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郑韩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郑韩故城遗址,是指位于新郑市行政区域内东周时期郑国和韩国的都城遗址及其附属的各类遗址和墓葬。
第三条 郑韩故城遗址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持原貌、生态养护、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遗址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新郑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郑韩故城遗址的保护工作。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作。
郑韩故城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郑韩故城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 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资金。
第六条 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因郑韩故城遗址保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物、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的宣传,适时发布公益广告,增强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郑韩故城遗址,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
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查处破坏、损毁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
第九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新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公布。
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区域内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新郑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并保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 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郑韩故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应当符合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有关规定,不得破坏郑韩故城遗址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区域内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地方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调查、勘探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考古发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中发现重要遗迹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建设项目影响遗迹原址保护的,应当另行选址。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扩大绿化覆盖面积,加大对双洎河、黄水河的治理,维护郑韩故城遗址历史风貌。
第十六条 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在制定涉及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的建设规划、工程审批及决定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郑韩故城遗址巡查、检查制度。
在巡查、检查中发现危及郑韩故城遗址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新郑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安装安全技术防范、避雷、消防等防护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并报送新郑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国土资源、煤炭管理、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郑韩故城遗址周围的地质监测和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地面塌陷、水土流失等灾害,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区域内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的,考古发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报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及时向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报告,出土文物清单及保护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
(二)在文物本体上垦荒、放牧;
(三)种植不符合遗址保护规划的树木;
(四)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
(五)建墓、立碑;
(六)焚烧、野炊;
(七)燃放烟花爆竹;
(八)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
(九)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设置商业广告;
(十一)擅自采矿,排放污染物;
(十二)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水务、公安、林业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专项拨款;
(二)郑州市财政补助经费;
(三)新郑市的财政预算;
(四)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郑韩故城遗址的修缮和养护;
(二)郑韩故城遗址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郑韩故城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
(四)郑韩故城遗址及相关文化遗产陈列布展;
(五)郑韩故城遗址的技术保护;
(六)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的奖励。
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郑韩故城遗址的修缮、养护依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郑韩故城遗址修缮、养护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验收;重大的修缮、养护项目工程应当按照工序分阶段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