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kV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资本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
第四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组织、企业实施、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2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管理监督下,符合条件的电力市场主体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五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西部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并通过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地方财政投入或专项建设基金等多种方式筹措项目资本金。东部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主要通过项目法人自有资金或专项建设基金解决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由项目法人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农网改造升级项目35kV及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农网改造升级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及当地电价承受能力,以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现代化等对电力的需求为目标,制定农网改造升3级规划(规划期5年)。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年度实施。
第九条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分为县级规划和省级规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在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地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县级规划,必要时可编制地市级规划。
第十条农网改造升级县级规划是编制省级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应提出本县域5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等,落实到具体项目和投资需求。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县域农网(包括县城)现状、供电服务现状、县级供电企业经营现状,存在问题;
(二)本县域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包括县城及各个乡镇;
(三)本县域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特别是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和机井通电等;
(四)本县域上级电网建设需求;
(五)本县域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项目应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
(六)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承受能力测算;
(七)实施效果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农网改造升级县级规划应做好与本县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移民搬迁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重点将35kV及以上项目纳入相关规划,加快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指导地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好县级规划,并组织开展论证审查,将县级规划内容纳入省级规划。
第十二条农网改造升级省级规划在汇总各县级规划基础上编制形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省(区、市)农网现状(包括历次改造的投资、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问题;
(二)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
(三)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35kV及以上项目应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
(五)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承受能力测算;(六)实施效果及保障措施等。规划中应单独提出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以及机井通电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农网改造升级各县级规划应作为附件,成为省级规划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完成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后,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申报中央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的依据。没有完整县级规划的省级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不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要根据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编制要求,在组织制定供区内各县级供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企业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县级供区规划同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第十五条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省级规划,同时调整修订县级规划,并在修订后两个月内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省级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布局原则等,在统筹衔接平衡各省(区、市)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并及时调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