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餐饮行业协会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xx市餐饮行业协会”(英文)。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烹饪技艺,餐饮服务,餐饮文化研究,餐饮教育培训,烹饪与食品营养研究,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主、自治、自养的原则,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沟通政府与餐饮业之间的联系,指导全市餐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繁荣xx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市贸易与粮食局、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xx市赤城路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餐饮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风建设;
(二)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政府和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行业有关工作,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参与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参与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组织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等;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引导帮助餐饮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营销策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六)开展饮食文化、饮食营养、烹饪理论和技艺的研究,受委托组织餐饮行业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促进xx菜点和餐饮食品的开发与经营,推动餐饮食品操作技艺的工业化与产业化;
(七)组织指导餐饮业的.职工教育与培训,提高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协助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企业等级和职工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定工作;
(九)组织餐饮行业的烹饪技术,餐厅服务技术比赛,开展国内外餐饮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创办餐饮业刊物和网站,向会员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拓展行业宣传舆论阵地;
(十一)组织有益于餐饮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其它条件:
1、团体会员:各餐饮业的公司、集团与饭店、酒家、饮品酒吧等,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餐饮(烹饪)学校、研究机构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依法成立,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餐饮企业职业经理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师,相当于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医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和烹饪文化研究工作者,从事餐饮业工作多年、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热爱餐饮(烹饪)事业,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员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单位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实行替补制)。对于热心餐饮(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团体会员铜匾、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获得本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对发展餐饮(烹饪)事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铜匾或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铜匾或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届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