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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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标准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为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安顺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安顺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师德师风
第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木原则,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自觉提高政治修养。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不崇洋媚外,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不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不组织或参加怠工、罢课,不组织或参加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集会、游行活动。严禁发表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与党和国家方针相违背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做有损教育形象的事,不说不利教育发展的话。
第四条 服从组织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要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反映。
第五条 上班不迟到、早退和旷工,上课要提前侯课,按时上下课;不擅自缺课、调课;工作时间严禁打电话聊天、睡觉、下棋、打牌、上网玩游戏。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因病需要请长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并定期与学校联系。因事需要请假的,需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并交待好相关工作后方可离校。
第六条 不教唆学生作弊或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试题。偷改学生成绩等。
第七条 工作日中午时间不准饮酒,非工作日时间禁止不文明饮酒,任何时间不准酗酒;酒后不得进校园。
第八条 严格执行禁止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不直接或以投资入股等形式间接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不参加有偿性中介活动,不搞有偿家教。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参加其它系统组织的演出、比赛等活动,受其它系统聘请、邀请的,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强迫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各种学习资料。
第十条 不得利用学校设施、器械干私活,借用图书、仪器等要及时归还,严禁损坏。
第十一条 不得借用工作之便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钱物,不得接受家长的宴请或让学生家长为个人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道正派,助人为乐,尊老爱幼:争做文明公民。依法履行职责,赡养父母、抚育子女。
第十三条 热爱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团结。不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主义,不以私人矛盾影响团结。
第十四条 尊重、关心、理解同志,诚心实意帮助同志解决困难。要相互学习,不搞同行嫉妒,不谈论别人隐私,不诽谤他人。不挤压青年教师,不排斥新来教师,青年教师应尊重老教师,主动向老教师学习。
第十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获得职务、职称、荣誉、学历,参加各级各类评选活动不营私舞弊。尊重他人学术成果,不抄袭他人论文。
第十六条 自觉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进行家访和教育实践活动。有计划确立帮扶对象,自觉帮助学困生进步。
第十七条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意识,自觉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自己,用良好师表形象熏陶引导学生,公正地对待每一名学生。
第十八条 科学评价学生,坚持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因材施教,谨防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不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学生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工作,定期排查校内及校园周边学生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主动和家长沟通,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与家长谈话态度要谦和,向家长反映学生情况要真诚。不得随意叫学生家长到学校。
第二十一条 严禁组织、参与或者支持黄、赌、毒、邪教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二条 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知识和相关理论。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进修,学历达标。
第二十三条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落实教学常规。明确本职工作目的和要求,严肃认真对待教学工作中的每一项内容,刻苦钻研业务,坚决杜绝教学事故。
第二十四条 精心备课,努力形成个性化教案,不抄袭他人教案,不得不备课上课堂。认真上好每一堂课,精心组织,严禁教学中出现科学性、知识性错误。上课过程中不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不得随便出入教室。
第二十五条 精心设计作业,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及时进行作业讲评和订正,对学习困难学生要进行个别辅导,不得让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
第二十六条 认真组织考试,及时检测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查缺补漏,及时进行反馈。倡导教师自主命题,不得随意用购买的试卷代替测评试卷。认真做好学生的课后辅导。
第二十七条 用好教育资源,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媒体辅助教学,积极进行网上科研论坛、搜集教学资料、制作教学课件等。严禁浪费、闲置教育资源。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互相听课,做好听课笔记,积极进行教学交流。积极撰写论文、参与教育科学课题研究。
第四章 公共礼仪
第二十九条 待人接物热情、礼貌。注意教师身份,彰显文化素养。公共场所语言规范、健康、准确,使用礼貌用语、文明办公,不做干扰他人的事。严禁在学生、家长面前争执问题或议论他人和学校的事情。对来校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仪表(包括发式、穿戴、化妆)应大方、整齐、清洁,不穿拖鞋、背心、短裤、吊带衫、超短裙进校园。男教师不留长发或剃光头、蓄胡须,女教师不化浓妆、涂染指甲、染艳丽彩发,不佩戴分散学生注意力的饰品。
第三十一条 保持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蒂、瓜果皮、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在公共场所吸烟,自觉维护教师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条 正确使用网络,认真学习网上知识,不浏览不良网站和信息,不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遵守网络规则操作,严禁在网络上造谣诽谤他人。
第三十三条 自觉维持学校秩序,不随意引外人入校园,不在校内骑自行车,驾驶机动车辆应缓行,严禁校内鸣笛,严禁行车影响学生路队秩序。
第三十四条 行为合乎规范,形象为人师表。一举一动符合师德规范,合乎社会对教师的要求,真正做学生的表率、社会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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