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民事答辩状范文
交通民事答辩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民事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交通民事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劳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海市海城区XX路汇宇广场小区X栋X号。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镜同手机18007713059转。
就原告董XX、董XX诉被告劳X、xx市XX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XX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劳伟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死者董烨X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对董烨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E036XX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邓毓X向董XX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董烨X的丧葬会上又委托邓毓X支付了2000元慰问金。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董烨X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烨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董烨X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董烨X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过错在谁?显然,董烨X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关于董烨X突然飞跑穿越机动车道的问题。事故发生临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时段,被告驾驶车辆在民族大道由西向东,在三条车道中最靠中心绿化隔离带的机动车道内行驶。董烨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飞跑穿越有车辆前行的右边两条机动车道,其忽视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未能给机动车驾驶员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3、关于机动车制动的问题。被告驾驶的车辆20xx年3月份通过年检,证照齐全,其驾驶年检合格的车辆上路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的车检,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车辆不合格。而且,对于未能给驾驶员反应时间的飞越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即使制动平衡合格也同样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机动车制动问题在本事故中其实不应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
4、关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问题。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中的因果关系原则的检验方法所推定,如无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有无超速行驶,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即使机动车不超速同样会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故机动车超速行驶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关于监护人失责的问题。董烨X为未成年人,每天上学、放学,来回横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个车道,这本身就是很危险的事。小孩的监护人,对潜在的交通危险未知未觉,未加强教育、引导,这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额的公告》之规定,被告只应支付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282920元、丧葬费12828元、差旅费(数额以合法有据且与相应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为准)三项合计总额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购买交强险而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应计入被告的赔偿数额内。
六、被告认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驾车辆损坏,修车费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现场被打伤,事后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时又被打伤,这在媒体报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据可查的。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交通民事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xx楼,负责人:xx
委托代理人:xx xx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答辩人: 董A、董B、骆C、
赖D、彭E、xxF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董A、董B、骆C诉赖D、彭E、xxF有限公司和英大G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株荷民初字第***号案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根据交通事故实际损失情况,并依据肇事车湘BY***6的所投保险种的保险单及保险合同条款,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支付保险金之义务。
1、本案交通事故标的车投保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医疗费用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负责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等。
2、本案交通事故标的车湘BY***6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标的车未投保“不计免赔率条款附加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标的车驾驶人赖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xxxxxxxxx3》第8条第2项,答辩人在按合同约定计算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基础上,免赔率为20%。
根据标的车商业险保单特别约定,每次事故,答辩人绝对免赔额为300元。
3、20xx年10月27日本次交通事故,因驾驶人赖D没有营运车辆驾驶服务资格证,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29H0xxxxxxxxxx23》第6条第7项第5点,答辩人不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二、因答辩人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方,依据侵权责任法、保险法、交强险条例和保险条款,答辩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过高,而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请求法院驳回该诉求。
四、被答辩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89353元没有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董A妻子骆B是1955年4月11日出生,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xx过世时,骆B才57岁,而且,既未丧失劳动能力,也有两个子女抚养,因此,骆B不属于被抚养人定义。
另外,被答辩人骆B是浏阳农业户口,在乡下有田有土,有儿有女,有生活来源,不属于需要抚养的情况。
总之,被抚养人生活费89353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被答辩人主张董A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10348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伪造张A长期居住城镇的《证明》欲图非法骗取保险金,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根据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路口社区居委会和易家湾派出所2013年4月25日签字、盖章的《证明》:死者董A并未长期居住在易家湾镇路口社区,而只是偶尔去易家湾。而且,死者董A生前的收入及消费并不是在城镇,因此,董A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其农业户口性质计算:6567元/年*17年*100%=111639元。
六、被答辩人主张精神抚慰金6万元过高,考虑到侵权方及时支付35502元医药费,且赔偿了44万元给死者家属,请求法院酌情核减精神抚慰金。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xxxxxxxxxx》第7条第2项,精神抚慰金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
七、因被答辩人未提供疾病诊断书、入院记录、医药费清单,答辩人仅凭《医药费发票》无法核减非医保用药及其金额,因此,答辩人提议:按行业惯例,核减发票金额15% - 20%后的余额作保险理赔计算基数。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核减或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合法、不合理诉求。
此致
xx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xx 白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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