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条款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制定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条款,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示范条款
1.5.1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5.2 法定代表人缺位的替补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公司副董事长接任法定代表人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总经理接任法定代表人职责;总经理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董事会指派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注释] 也可以以如下备选条款自行设定法定代表人缺位的替补。
1.5.2-A 总经理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时,由董事长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公司副董事长接任法定代表人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董事会指派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
1.5.2-B 总经理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时,由董事会指派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
1.5.2-C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总经理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
1.5.3 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任命及解除,[董事会/股东会]可以随时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一切与本条款相反的规定均视为未作订立。
[注释]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任命及解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法定代表人在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某一特定股东任命及解除。
1.5.4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在新法定代表人产生后[30]日内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依据本章程程序产生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这里的“公司内部”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新任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的公示效力,依法律规定。
1.5.5 法定代表人的辞职
法定代表人的辞呈应经由董事会秘书向其任命机关提交。
1.5.6 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诉讼
公司与现任法定代表人发生诉讼,以及与公司发生诉讼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公司的代表权由[监事会主席]行使。
[注释]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时,发生本条款之诉讼时,也可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行使公司代表权。
本节条款解读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维护投资者利益,贯彻投资者意志的重要保障,因为法定代表人行使着公司的对外代表权,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忠实义务,往往会给投资者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定代表人在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人”
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机关,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对外业务中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代表公司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公司自己的行为,自然应由公司承担其后果。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长负责全面领导公司的工作,并对此承担责任,在公司和第三人的关系中,董事长代表公司。除法律明确赋予股东会议的权力以及法律特别留给董事会的权力外,在公司宗旨的范围内,董事长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中,公司甚至对董事长的不属于公司宗旨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只有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已经知道,或者根据当时情况不可能不知道,该行为已经超越公司宗旨范围的情况才除外,仅仅公布章程不足以构成此种证据。限制这些权力的.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决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职权来自法律或组织章程的规定,是一种“规则”规定的明确授权,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是基于法律或者组织章程天然形成的,在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享有代表法人的绝对自由。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上的代表人实际上具有法定和章定的双重属性。由于公司代表人应当登记,只是“登记代表人”或者“注册代表人”,不宜在法律上直接称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应是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本身不具有自然状态上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只有通过自然人才能得以体现和实施,自然人代表法人的行为最终由法人承担后果。所以,客观上要求在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一种法律制度,以协调解决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法人的意志。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立,解决了法人的意志如何通过自然人实施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单一法定代表人制
法定代表人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需要,由1986年的《民法通则》所确认,与国外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均不一样。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唯一性,公司仅能由一个人代表,其行为视同为公司的行为,其他人经过授权后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