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1-08-31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化、规范化进程,更好的服务于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G1楼501

  第四条 法人代表:董事长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工程等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见附表一。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出资的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因退休、调离、辞职、开除、解聘、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必须转让其股权,公司为股东转让股权提供条件,在院财务部门设立转让柜台。一个月内仍不能转让的,公司应该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6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因董事长原因不能正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按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由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款、

  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4名,其中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确定其工资报酬。

  (十)制定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因董事长原因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通知中应写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要议题等内容。

  (二)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时,董事一人一票表决权。

  (五)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可以由董事长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中层管理干部和其他员工,对员工的处分提出初步意见;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一名监事会主席。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