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商会章程

时间:2021-08-31

民间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xx省xx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xx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xx省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在滇xx企业搞好服务、信息交流、政策解读,维护在滇xx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滇xx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xx企业形象;组织在滇xx企业发挥群体优势,整合资源,为促进xx、xx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动员和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xx省昆明市广福路十一家具大厦C座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团结和带领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xx省地方的政策与法规;
  (2)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3)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举办培训和联谊活动,
  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商会凝聚力;
  (4)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投资信息,为会员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与社会各界之间的投资合作;
  (5)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xx、xx两地之间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6)协助本会会员做好在xx省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促进项目的实施,实现政府、企业双赢;
  (7)协助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 xx籍人士在xx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xx的企业在xx省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法人机构;
  (四) 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合资经营的,必须为xx方控股的企业;
  (五) 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可以聘用;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为专职,可选举产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秘书长不承担会费。本会第一届秘书长以聘用形式产生;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 会长单位:¥50万元/年;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三) 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
  (四)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五) 理事单位:¥1000元/年。
  (六) 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xx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团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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