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基本准则

时间:2021-08-31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基本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基本准则是什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基本准则,欢迎阅读。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实施的行业自律规则,《准则》的内容不仅包括《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还包括证券行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标准,即《准则》第二章规定了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基本准则包括以下内容:

  1、遵纪守法。

  《准则》第五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自律规则主要是由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制定。证券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出于监管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一般都制定了各种内部管理规定、业务操作程序和工作手册等,从各个方面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这些规章制度可以是外部规范性文件的内化,也可以比外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更严格,从业人员遵守这些规定既是《准则》的要求,也是所在机构的要求。除上述“有形”的法规规范外,证券业从业人员还应遵守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无形”的规范。证券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直接关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新兴证券市场尤其要强调职业道德在培育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

  2、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准则》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石,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需要诚实守信。诚实,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时不欺诈、不隐瞒,对自身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介绍;守信,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严格履约、信守承诺,不违背所作的承诺和与客户的约定。诚实守信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勤勉尽责的核心内容是对受托业务尽责。受托责任概念起源于财产权。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使用权源于所有权。所有者将使用权委托给代理人,代理人就承担了受托责任。也就是说,当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以后,作为受托人,就要以最大的善意、最有效的办法,最严格地按照当事人的意志履行委托人所托付的义务;受托人在完成受托任务后,向委托人提出报告,经过委托人同意后,受托责任才能解除。几乎所有的国家或地区、所有的行业,都要求从业者恪守这一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

  维护行业声誉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来说具有特别的意义。我国的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人们对其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入。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仅关乎个人信誉,也关乎所在机构得到的`社会评价,同时关乎整个行业的声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整个行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使社会对整个证券从业人员队伍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到证券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证券业从业人员应树立起行业的全局观,珍惜自己从事的职业,将维护行业声誉作为行动的准则,以自身的实际行动提升行业的社会声誉。

 3、专业胜任。

  《准则》第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业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是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的重要保障。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使其具有必要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能够切实按照要求为客户提供服务,按照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并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同时应当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4、利益冲突。

  《准则》第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一方面会因其工作角色的不同而面临各种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又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这就要求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地履行其职责,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既不能将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上,也不能同时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客户提供服务。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两方面的义务:主动报告和公平对待客户利益。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按照机构内部规定向上级主管或合规部门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

  5、保密义务。

  《准则》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一) 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二)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所有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证券业从业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处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将酌情受到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