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处方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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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处方管理办法释义
第一条阐明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与目的
依据:2个法律;2个条例
目的:规范处方管;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终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利益
第二条阐明了处方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定义:“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师开具处方必须取得处方权,即要符合以下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
第十二条规定: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社会药店“坐堂医师”法律地位:
《药品管理法》规定:社会药店属商业企业性质,不属医疗机构,允许药学人员属医疗行为的处方调剂。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地点才有处方权,不准在社会药店从事诊断活动,“坐堂医师”法律上没有地位,无处方权诊疗活动往往与药店经济利益相关,国际上也无“坐堂医师”概念。
药师调剂处方必须取得调剂资格,即要符合以下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处方含病区药医嘱单
处方的调剂: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4个步骤
处方具有特定的性质与意义
处方具有特殊性:《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才能在注册地的机构诊疗活动中开具处方;药师符合以上三条方能准调剂处方;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 冒充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处方具有法律性:是重要的法律凭证;处方要按规定妥善保存;处方和调剂一但形成就不得更改。
处方具有经济意义:处方和调剂一但形成就有经济意义,有进销差价收入、是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凭证;国家仍实行“进销定价”政策 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指责医院“虚高定价”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缺乏依据。
适用范围: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病房领取、保存和使用的基数药品;
静脉用药混合调配等都属本《办法》监管范畴
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
适用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
第四条阐明了医师和药师的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准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目的:规范处方开具与调剂行为 提高处方质量;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的专业作用;最终目的是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维护患者用药权益。
第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职责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未明确
这次《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了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有利于增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感
合理用药概念:
1985年WHO“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患者及其社区内为最低廉。《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安全、有效、经济”6个字
不应用“药物滥用”或“滥用药物”
药物滥用定义:
系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
我国把“药物滥用”一词滥用了
泛指用药不合理现象
宜采用“不合理用药”
安全性:是用药基本前提 用药权衡利弊 风险和效益 最小的风险 最大效果
用药教育 使患者了解药品具有两重性 治疗有一定风险
有效性:用药首要目标 针对病症选用适宜药品 受科学水平限制 有的药品仅减轻和缓解病情 达到医患可接受用药目标
经济性:以尽可能低成本换取尽可能大治疗效益
合理用药原则:应强调开具处方药合理性与正确性
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品与诊断相符合 是最佳方案
适宜的药品:符合合理用药原则
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 ADR尽可能小与少
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要和明确的信息
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物效应和对策预案
不合理用药:
合理用药是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的 不合理用药是对合理用药而言 很多因素影响合理用药 应分析产生原因与预防办法
不合理用药主要表现
用药不对症 无适应证用药
爱用强效、广谱抗生素类药物
用量不适当—过大或过小、疗程过长或过短
不适当手术预防用药—特别是一类切口、使用时间过长
用法不适当—过度使用输液或注射剂
不适当的联合用药或联合使用品种过多—诱发相互作用
重复用药—造成损害
使用非必要的昂贵药品或大处方
按患者要求开药
影响不合理用药因素:
国家药物政策有缺陷:
概念:由国家制定,是指导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以及监管和宏观控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政策法规,目的是理顺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维护民众用药利益,保障人民预防、治疗用药的基本需求,使有限的社会医药卫生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1975年第28次国际卫生会议)
我国药物政策缺陷:12部门涉及对药品和与药品有关事宜的监管过多
多部门管一方 政策协调困难 制定部门过多考虑本部门情况 政策间衔接不紧密或失调、甚至相互矛盾 削弱政策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需制定或完善适宜的国家药物政策:
新药开发研究政策
进口药品政策
药品审评批准政策—批“新药”不规范
仿制药品政策
药品企业政策
社会零售企业(药店)政策—“医疗门诊”、 “坐堂医”
药品价格政策
基本药物政策
药品临床应用指南
促进合理用药与医疗机构经济利益
人员因素:卫生技术人员是不合理用药主因
药物与药物治疗专业知识不足
专业信息更新不及时
缺乏系统临床合理用药知识
缺乏安全用药交待与指导
以及服务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医德医风不正等
过度疲劳
—认识上的原因:
需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
尚缺乏真正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对合理用药的意义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
对由于不合理用药严重危害性缺乏认识 必要的重视
—患者因素
依从性差
有的患者要求医师依自己意愿开药
疗效期望值过高、不良反应缺乏了解是医患纠纷原因之一
要开展用药教育
—医疗机构管理上的缺陷
对不合理用药认识不足、监督力度弱
缺乏有效的行政与技术干预措施和合理用药教育
个别医疗机构放任医师不合理用药不正之风
把医师处方药收入与科室或医师利益挂钩(不适当的激励机制)
—企业过多过滥与低水平重复生产导致企业不正当竞争
是不合理用药与商业贿赂主因
百或千家企业生产同一品种 低水平重复生产 产品积压滞销 为求得生存通过给处方费或回扣推销药品
经营多而乱 批发16000多 社会零售企业约20万 还在增加
现在问题的实质不是“以药养医”而是“以医养药(企业)”
而且医养不了这么多企业
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
—要有对国家持久发展负责、对百姓健康负责的政治责任性
—必须深刻反思—政府部门、医药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界人士 需共同努力
—投入必要人力与财力:
研究我国医药管理体制
国家药品政策和合理的用药体系
—医疗、预防、保健和社会药店要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发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药学专家的作用
—加强管理、宣传教育落实技术和行政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