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章程及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
如何制定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是什么?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集团公司章程及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仅供阅读参考。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的组织模式亦称组织结构,它包括公司内部执行领导任务和管理职能的各构成部分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现代集团性公司而言,主要采用: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和控股经营制等组织形式。
1、直线职能制(Unitary Structure简称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亦称直线参谋制,它将领导直接指挥和职能人员业务指导相结合,并具有直线制和职能制的优点,是现代管理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美国的大型工业企业中,70%以上采用了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的本质特征在于:公司总部庞大,内部划分为若干个职能部门,公司总部对这些部门进行策划和运筹,直接指挥 各部门的运行,以利于各部门的集中统一,直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即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均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直接进行管理。使得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纵向一体化大为 加强,并由此形成了现代大型公司的原型。这种模式的不足是,各职能部门缺乏自主性与积极性,难以适应开拓新市场,满足不了市场多元化的要求。
2、事业部制(Multidivisional Structure简称M型结构)
事业部制是一种分权式体制,它把市场机制引入公司内部,按产品、市场、营业区域和用户划分为若干事业部,实行集中指导下的分散经营的一种管理组织模式。
事业部制的本质特征在于:事业部一般无法人资格,是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每个事业部都是实现公司总体目标的基本经营 单位,对每个事业部委让权限的同时,使其担负经营责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统一管理。事业部的规模一般介于总公司与生产工厂之间,可以自设职能部 门。在产销分立的大公司里,事业部只负责组织和指挥生产,不负责经营销售。在大企业,也有采用事业本部和事业部两层结构的。在日本,大约有60%的大公司 采用了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在集团公司中,为直接的隶属关系,既是某一大类产品的投资和生产中心,又是该类产品的利润中心。因而分支管理与资源配置,规模与效益结合得较好,容易造就经理阶层的职业化。但事业部制也容易产生本位主义、各部门间难协调,更要防止过于集权。
3、控股制结构(Holding Structure简称H型结构)
控股型组织结构是在公司总部下设若干个子公司,公司总部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控股,承担有限贵任。母公司对子公司既可通过控制股权进行直接管理,又可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以及出售公司股份资产进行控制。
H 型结构是实行集团公司内部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既能发挥母公司的战略优势,又能充分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灵活 性。必要时,母公司容易放弃没有前途的子公司。这样,在结构上设计了一种增入或退出机制,便于兼并、重组,十分有利于分散集团公司的财产和经营风险。相对 地,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源调配能力有限,监控较为间接。H型组织结构比较适用于大型的跨国公司。
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企业集团法规、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本集团企业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集团)。
第三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为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成员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的宗旨
第五条 集团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同时不断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开拓市场不断地提高集团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使每一个集团成员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六条 本集团是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集团由核心企业(母公司)、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三部分组成。
(一)核心企业(母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三)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团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与功能
第八条 核心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年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有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资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第九条 核心企业应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内部监控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十条 核心企业经其子公司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可与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应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权力。
支配性合同中应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东利益的条款。支配性合同须用书面形式。核心企业与其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