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31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

  (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

  (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落实村、船东、船长的渔业船舶安全责任制;

  (三)实施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督促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

  (五)负责乡镇渔业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

  (六)制定和实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与船舶经营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了解掌握渔业船舶安全动态、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协助制止非法建造和改装渔业船舶;

  (三)督促船东、船长遵守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四)督促各渔业村或渔业公司组织渔船编队编组出海生产,并加强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级政府年度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进行逐级考核;

  (二)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

  (三)组织渔业船员上岗技能培训;

  (四)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六)制定和实施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渔业船舶安全实行执法监管;

  (二)依法进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

  (三)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法进行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

  (二)负责渔业船舶及重要船用产品设计、制造、修理单位资格(资质)认可工作的现场考核,渔船修造技术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其它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

  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渔业船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经贸部门:

  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将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纳入船舶修造业的发展规划。

  (四)公安(边防、消防)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协调本系统的执法力量,配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查处和侦破海上发生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协助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线索,指导船舶管理站落实沿海船舶边防治安检查等各项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业船舶修造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财政部门:

  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防灾减灾能力。

  (六)编制人事部门:

  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渔业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渔业安全应急指挥和应急救助队伍建设,配备与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七)新闻宣传部门:

  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纳入日常宣传报导安排,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重大举措和先进典型经验的报导,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各类非法建造渔船的企业,依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对已被撤销渔船修造企业资质的企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

  负责组织制定沿海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协调、实施渔业船舶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负责按规定办理远洋渔业船舶的进出口岸查验手续;协助海洋渔业部门落实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安装应用的各项措施。

  (十一)渔业保险承办机构: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渔业保险宣传工作,采取措施促进渔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及时做好渔业保险案件的理赔。

  以上相关部门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