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乒乓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发展我国的乒乓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希望大家喜欢。
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中国乒乓球协会, 简称“中国乒协”。
英文为“ CHINES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为:“CT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运动组织及其他依法成立的乒乓球运动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体育类社会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乒乓球活动及国际乒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乒乓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发展我国的乒乓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乒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乒联和亚乒联盟的联系与合作。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 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乒乓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乒乓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乒乓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乒乓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依法成立的乒乓球运动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本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的研究;
(五)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乒乓球项目的开展情况,设立专项委员会。
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 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报本协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专项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