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在国际交往中,买卖交易、货物运输与保险、公司的设立、产品的销售、代理人的委托,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一)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
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的合同。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给其他合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如果缺乏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合同。意思表示包括当事人内心意思以及表示这种意思的外在表示的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所谓其他行为是指意思表示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
(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
大陆法系主要从理论上认识合同,而英美法系注重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当事人所做的允诺,而允诺的关键是其在法律上的可强制执行性。合同是一份能够产生法律承认或者法律予以强制实施的义务的协议。强调合同订立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
(三)我国法律中的合同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以上对各国法律的介绍来看,尽管各国法对合同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其实并无本质差别,都是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达成协议、形成合同关系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 合同成立
各国合同法几乎都把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关于合同成立的含义存在形式和实质两种解释。从形式上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关系经历了邀约阶段和承诺阶段,达成了合意。从实质上说,合同的成立不仅包括具备了合意的形式,而且还不存在影响当事人合意的错误、欺诈、胁迫、重大失误等因素,也就是说合同获得了有效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定义: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等,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提出要约的人叫做要约人,其向对方叫做受要约人。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要约应当包括即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款,能够表明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关于要约应当明确协商哪些内容,现代合同法理论出现简洁化趋势,其中包含了空缺条款留待日后依照惯例确定的意思。
第二: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自己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于,后者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就应当受其约束,因为合同已告成立;而前者仅仅是做出让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邀请,因此,即使对方予以回应,只要自己没有承诺,合同仍未成立。
第三:要约必须送达。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才生效力。要约送达的规则包括:要约必须送达才有效,受要约人必须得知要约才能做出有效的承诺,要约必须由要约人送达才能生效。
第四:要约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 1.寄送的价目表 ;
2.拍卖公告 ;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 5.商业广告。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2.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应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对要约人,二是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一般没有约束力,他只有承诺或者不承诺的权利。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须划分为几个阶段进行分析:首先,当要约发出但尚未到达对方时,一般认为要约没有什么约束力,因为各国法规定,要约必须送达对方才能生效。既然要约没有生效,要约人完全可以撤回要约或者修改其内容。只要撤回或者修改的通知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对方即可。其次,当要约已经打到对方之后,要约人是受其要约的约束。
英美普通法基于对价理论认为,一个人做出的允诺在法律上有无约束力,取决于对方有无对价;或者没有给付对价,但已采取了签字蜡封的特殊允诺形式。大陆法系的基本立场是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公约规定:要约在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可以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3.要约的终止
一项要约创立一项承诺。要约可能在被承诺之前因以下各种原因而致使效力中止:
(1)要约因要约人撤回或者撤销要约而失效。要约在被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则同时可以用更为便捷的通讯方式通知撤回,撤回通知需与要约同时或者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使是注明“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如此。
(2)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间,则有效期届满要约即终止。此后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表示被视为新要约。
(3)要约因拒绝要约或者反要约而失效。要约一经拒绝即终止,受要约人不能通过承诺恢复其效力。如果承诺是附条件,包含了新的条款,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询问与反要约的区别在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要约人地位是否把要约人的表示理解为一项能够被承诺的要约。
(4)要约因法律原因而失效。一是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受要约人的`承诺即告终止,不管受要约人是否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如果受要约人已经获得了做出承诺的选择权(即支付了对价),要约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不会使该选择权终止。二是当情况发生变化是,如建议订立的合同出乎意料地变成了违法合同,或则合同的标的物发生灭失,此时要约便会失效。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