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春季除四害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蚊、蝇、鼠、蟑螂为“四害”。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社区春季除四害工作计划,希望你会喜欢。

  篇一:

  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国家卫生城市考核标准和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钱相街道除“四害”工作适用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商店及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应积极宣传除“四害”知识及管理规定,增强人民群众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易招致和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

  第六条各单位、居民住户应采取多种措施消灭老鼠。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鼠密度标准:

  (一)夹日法测定低于1%;

  (二)粉迹法测定低于3%;

  (三)鼠迹阳性房间低于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四)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七条各单位、居民住户及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疏通阴沟等工作,严格控制所辖范围内的蚊子孳生场所。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蚊虫密度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二)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厕所、垃圾箱及废弃物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苍蝇密度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阳性房间平均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应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九条各单位、居民住户要采取多种方法杀灭蟑螂。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蟑螂密度标准:

  (一)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的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二)有活蟑螂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三)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条除“四害”工作按下列职责分工:

  (一)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共厕所(贮粪池)由环卫部门负责;

  (三)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及设在主要街道上的垃圾箱、桶由环卫部门负责;小街小巷内的垃圾箱(桶)及社区内垃圾箱(桶)由当地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四)窨井(缸)、下水道由建设部门等责任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六)单位内部由各单位负责;

  (七)居民住宅内部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各级爱卫会负责除“四害”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和领导;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建立除“四害”工作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并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单位应有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四条各街道可根据当地除“四害”工作的具体情况,成立区域性除“四害”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居民住户,可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进行,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对超过本规定标准而不采取措施的单位,由所在地爱卫会办公室指定除“四害”服务机构强行除“四害”,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各级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除“四害”监督员,经必要的业务培训由市爱卫会统一发给监督证书。

  除“四害”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本地区内单位、居民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第十七条经检查,除“四害”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单位,由市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指导监督其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单位,不参加评卫生先进活动;已获得卫生先进单位的,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而招致“四害”集聚或造成“四害”孳生的,要对除“四害”监督员给予监督教育。

  第十九条除“四害”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出示证件。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1995〕99号)同时废止。

  除“四害”工作适用本规定。各县区城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商店及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应积极宣传除“四害”知识及管理规定,增强人民群众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易招致和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

  第七条各单位、居民住户应采取多种措施消灭老鼠。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鼠密度标准:

  (一)夹日法测定低于1%;

  (二)粉迹法测定低于3%;

  (三)鼠迹阳性房间低于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四)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八条各单位、居民住户及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疏通阴沟等工作,严格控制所辖范围内的蚊子孳生场所。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蚊虫密度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二)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厕所、垃圾箱及废弃物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