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简报

时间:2021-08-31

  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简报

  2017年02月27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办)全体干职工齐聚一堂,就如何更加快速、有效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革)进行交流与讨论。在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办主任徐剑锋同志的带领下,会议高度肯定了社保办2014-2016年度在改革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确定了全力开展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一主旋律,奠定了牢抓自身建设提升、工作纪律强化、团队建设凝聚三条主线。会议还从汨罗市实际出发就如何开展改革做了详细的安排与部署,全体干职工明确了今后工作的大方向,以高度饱满、务实、肯干的工作精神扬帆起航,鼓足干劲使汨罗市改革这条大船直挂云帆济沧海!

  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简报二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近日对外公布。实施办法提出,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此外,办法还就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缴费年限如何认定、退休审批如何办理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编制不规范要先清理规范

  我市提出,此次出台的《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为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市提出,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市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