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厅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21-08-31

  各位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厂长(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大气法》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抓住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条主线,在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严格具体的制度措施,对各级政府、各有关政府部门、各排污企(事)业单位等都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规定了信息公开、按日计罚、停业整治、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在新《大气法》正式实施前夕,我厅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厂长(经理)在百忙之中认真阅读学习《大气法》,自觉成为新《大气法》的模范遵守者。

新修订的《大气法》涉及排污单位且比以往规定更加严格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承担的责任。新《大气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燃煤、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是强化了信息公开。新《大气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要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大气法》对违法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明确除倡导性的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法律责任条款共30条,超过全法条文20%,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新法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