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宾地区因林木承包、转让、经营而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因林权纠纷而导致的诉讼、上访也越来越多,如不能妥善及时地处理这些纠纷,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20xx年,全县诉至我院的林权纠纷案件有8件,占合同纠纷总数的1.58%;20xx年增至18件,占当年合同纠纷总数的3.58%,20xx年,受理该类案件16件,占同期合同纠纷总数的3.3%。林权纠纷案件不仅在数量上越来越多,而且,案件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大。
由于八十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土改到合作化、四固定、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合了又分,分了又合,七十年代打破界线造田地,八十年代林业发证又出现重、漏、错发的现象,因而导致林权纠纷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法院受理的林权纠纷案件,取证难,结案难。我院针对这种情况,对当前林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的调研。
一、林权纠纷的特点
1、案发的必然性。随着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商品林的效益显著提高,林业资源倍受重视,农民造林、营林的热情高涨。又加上免征农赋、土地升值、木材涨价等多种因素,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林业利益。由于当前农村普遍存在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现状,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不均衡,所签林业承包合同不完善、不合理等现象出现,因而发生纠纷就不可避免了。
2、诉讼主体的特定性。林权纠纷主要类型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侵害村民利益时,村民或村民代表半数以上的也可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3、矛盾纠纷的群体性。纠纷发生后,往往会出现当事人的家族亲属、其他村民等群体共同参与。实践中,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出于法不责众、人多势众的心理,往往寻找各种借口,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现今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4、激烈的对立性。由于人们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不同,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争议双方对立情绪非常大。村委会往往在换届后,新班子出于经济利益驱动和受村民“红眼病”的压力,往往擅自解除林木承包合同;而承包林木方因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而气愤,情绪往往很激动,导致双方激烈对抗。如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有的就会采取上访、静坐、堵路等极端方式,加剧矛盾的激化。
5、广泛的影响性。这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易发生恶性刑事案件。林业承包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多人,有时也存在发包方因违背村民民主议定原则,引起全体村民的不满,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不稳定因素加大,矛盾尖锐。
6、纠纷起因的复杂性。由于过去林业政策多变,历史遗留问题多,导致纠纷的因素复杂,矛盾交替存在,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政策的原因,还有利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