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经济审计调查报告

时间:2021-08-31

  当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奠定了基础,也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本文围绕《准则》和《规定》,从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组织方式、审计报告等方面入手,探讨开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把握的几个关键环节。

  一、在审计范围方面,围绕任期经济责任选择重点抽查的审计对象

  重点抽查的审计对象(以下简称审计对象)是用于确定拟实施审计的单位范围,是审计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目前,在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一般根据该企业二级公司资产排序(同时考虑主营业务收入)来选择审计对象,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一般都超过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50%。根据资产大小选择审计对象,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集团二级公司资产没有进行内部抵消,审计对象多为内部往来和投资较多但业务较为简单的二级公司,不能突出审计重点,甚至会出现审计对象资产总额超过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极端情况。

  二是即使满足审计资产总额超过集团总资产的50%,但二级公司本身又有很多下属企业,审计人员也只能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审计,实际审计企业的资产额也很难达到50%,同时也增加了审计风险。

  三是中央企业一般都涉及多个业务板块,各业务板块之间资产差异较大,审计对象可能主要集中在资产量较大板块所属公司,缺乏代表性。四是资产量的大小与任期经济责任的相关性有时不成比例,如领导人在资产额小的公司兼职,也应该作为审计对象。

  确定审计对象,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关性原则。首先将集团总部作为审计对象,同时还要重点抽查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兼职的下属公司,必要时可对领导人任职前的公司进行审计。

  二是代表性原则。了解集团业务板块情况,按照资产、收入等指标排序,确定各板块的重点单位,作为审计对象,要关注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资金量大、管理薄弱且容易发生问题的板块,并将上市公司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三是重要性原则。通过内部控制测试、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在审前调查时,如发现某些公司内部控制较为薄弱、重大问题较为突出,应将其作为审计对象。

  四是操作性原则。选择审计对象时,也应考虑地域分布、审计人员及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确保审计对象选得准、查得清。

  二、在审计内容和重点方面,将内部控制审计贯穿始终

  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运行有效性进行审计。在《准则》“审计实施方案”中专门提到:审计人员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测试其有效性;在《规定》中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审计既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一个必要程序和方法,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点内容。目前,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也初步开展了内部控制审计,但仍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内部控制审计法规体系及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关内部控制审计的规范性文件只有2004年2月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但该文件主要针对内部控制测试,不能涵盖内部控制审计全过程,同时缺乏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就连审前调查时使用的内部控制测试表格,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能借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料,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内部控制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和正确性。

  二是内部控制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脱节。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仅局限于审前调查阶段的企业内部控制测试与评价,主要是为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提供服务,难以为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提供有力的审计证据,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很少关注内部控制,同时内部控制审计结果也没有得到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