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高度重视工会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工会十五大部分代表座谈时指出,党和政府要“支持工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这一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彰显工会作为和社会影响力提供了新的广阔空间,必将对工会组织在新形势下更好地服务大局、履行职能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一、对“资源”和“手段”内涵的理解
所谓“资源”,笔者认为主要是指党委和政府(行政)应该交给工会或者可以交给工会用来行使工会职能的条件,即法律、法规目前已规定或虽无法律、法规规定,但实践证明交给工会更有利于党政开展工作和工会行使职能的部分。
一是政治资源。这主要体现在党加强对工会工作重视和领导,如定期召开党的工会工作会议,根据形势任务的需求,听取工会工作汇报和研究工会工作。切实落实工会干部政治待遇,乡镇(街道)以上工会主席进入同级党的领导班子,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工会干部能享受与党政其他部门干部同等选拔、同等培养、同等交流使用的政治待遇。拓宽工会组织和职工参政议政的渠道,适当扩大人大职工(工会)代表、政协工会界别委员的比例。工会发展能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体系中,同时规划,同力推动,同等考评。
二是法律政策资源。这主要体现在党委、政府、人大三方面制定法规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党委在不同时期制定下发加强工会工作意见,为工会工作提供政策支持。政府根据工会有关重要工作制定支持工会工作意见,以制度形式明确支持工会工作的措施。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加强有关职工和工会工作的立法,为工会工作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三是经济资源。这主要体现在各级政府在制度上加强工会经费独立收缴保障,并通过向同级工会财政拨款,以补充工会工作经费的不足。政府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一方面保证将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收缴纳入国、地税征缴体系,另一方面将财政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收缴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划拨到工会账户。凡具有《工会法人资格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都应设立独立的工会账户,并保证工会经费专款专用,不受行政干预。在工会开展送温暖、助学、促进就业、帮扶救助、服务劳模、民主管理、创建文明行业等各项工作时,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以保证工会工作的深入开展。工会通过合法经营活动盘活和扩大工会资产,各级政府应予以支持,允许工会接受社会资助,增强工会办事实力。
四是组织资源。这主要体现在各级党委、政府对工会组织建设中制度以及人、财、物的支持上。在健全基层工会组织方面,落实乡镇(街道)以上工会组织机构、人员、场所、经费。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机关、企事业工会建设,把企业工会组建纳入工商行政管理体系,做到建企即建会。同时,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建与机构设置一同进行,做到建机构即建会,真正做到扩大覆盖面。
五是其他资源,其中包括教育资源、信息资源和社会救助资源等。如,明确工会组织主要承担职工技能培训任务,建立工会主导的职工培训基地,把职工培训资源主要集中到工会。扩大工会职介规模,给予工会职介和再就业基地建设支持。将工会帮扶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由工会主要承担在职职工(包括农民工)、劳动模范等群体困难救助,并给予相关资金支持。
当前,党委和政府赋予工会组织的“手段”,笔者认为主要是保证并支持工会行使职能的执行力,包括工会借势借力于有关执法、行政主体强力推进有关工作的刚性手段以及决策权、否决权等。
(一)刚性手段。在法律监督方面,工会要全面参与有关职工和工会的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活动,人大、政协要把检查、视察中工会的意见作为主导意见;在工会组建方面,党、政主管部门要把配合工会组织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组建工会,纳入自身重要职责范围;经费收缴方面,要把工会督查纳入税务督查范围,工会与税务部门联合开展,由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工会的督查意见等等。
(二)对事关广大职工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决策,工会要有过程的参与权,结果的审议权。如在制定有关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政策,工会组织要全程参与、主导参与。在工会主席配备上,上级工会要参与酝酿、参与考查、参与决定、最后批复等。
(三)对事关广大职工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问题,工会要有否决权。如:工会组建方面,在企业工商年审时,必须有上级工会出具的企业工会建设达标认定书,否则不予年审;劳动争议调处方面,工会要作为代表职工的主要参与方,有最终否决权;劳动保护方面,工会全程参与事故处理,有权作否决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