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x财政局
乙方: xxx银行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的推动作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xx]84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通知精神,经双方共同协商,现就2015年小额担保贷款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自2015年3月起,由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第二条、第三条相关政策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万元。所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予以贴息。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用途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自筹资金不足、企业属微利项目(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宾馆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有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而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四)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五)刑释解教人员;
(六)农村进城创业者。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运输行业的需提供运营证件或挂靠证明、涉及行政许可行业的还应提供行政许可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