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 份 证:
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全权代理乙方的一切演艺事务,并为乙方商讨及争取与演艺事务有关的最理想条件。
2.甲方指定乙方作为“”实施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和义务。
3.甲方可指定其代表人负责乙方的宣传、演艺事务工作。
4.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与演艺有关的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其演艺事务都由甲方统一安排、备案。
5.为促进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舞蹈、形体及语言培训,乙方应全力配合。
6.为有效的宣传乙方的艺术形象,扩大与提高乙方的知名度,促进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甲方有权在包括商业广告、广告性文章、报道在内的一切宣传媒体及其他宣传品种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并有权为乙方设计个人形象。
7.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姓名(包括任何艺名、昵称)、肖像、个人照片、个人录像和个人资料用于乙方的各种宣传、演艺事务活动中,并不需要再支付报酬。
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公开言行进行指引性辅助,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的隐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以“”的个人方式接受甲方为其安排的各类宣传和演艺事务,并获得从事该活动的收入。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随时保持与公司的联系。未经公司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出国或休假,不得随意改变形象,否则属乙方违约。
3.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安排或参加任何形式的演艺事务,也不得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合同所提及的所有演艺事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