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仲裁协议解读(2)

时间:2021-08-31

  3、仲裁协议的特征

  仲裁协议的特征:一、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启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意,不论是仲裁条款亦或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其行文的字里行间必透出对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解决方式,而非一般合同将双方权利义务作为主要内容,且不直接体现经济利益;二、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和法院、仲裁庭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既然签订了仲裁协议,则双方均受其约束,在争议发生后,只能提交仲裁解决。一方如就约定仲裁的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有义务依法律规定和对方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异议驳回申请方的申请,同时法院亦不得受理当事人已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事项。仲裁协议还约束着仲裁庭的仲裁活动,仲裁委必须受理依仲裁协议提出的仲裁申请,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行使仲裁权。三、仲裁协议自行解决管辖问题,仲裁时的管辖一定是双方事先便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好的。

  4、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成立并生效后对当事人和仲裁主体仲裁委(仲裁庭)及法院所应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具备下列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启动仲裁的唯一要件,而仲裁事项则是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授权范围,亦是争议有可裁性所必备的要素,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则是对仲裁管辖的确认,亦是对仲裁快捷进入解决争议程序的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只对《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解释为: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里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仍然是书面的或可转换为纸质的书面的。《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应指的是书面协议。至于口头仲裁协议,一方以口头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除非在第一次开庭前得到对方认可并记载于书面的,否则可视为不符合形式要件,不符合《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强调纸质的、书面的形式,是因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授权仲裁的凭据,是排除诉权和裁决得以执行的依据,故不能不确定。至于实质要件,则要强调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要求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具有合法性。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无效仲裁协议作出了规定。无效仲裁协议是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为:当事人双方既然选择了以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则在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都有权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任何一方均不得先于仲裁进行诉讼,亦不得将该争议提交给非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为:仲裁机构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的范围,该范围即是当事人授权的范围,仲裁机构亦是依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的,同时仲裁机构还必须在国家仲裁立法范围内行使仲裁权,该范围即是国家司法授权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范围;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约束力体现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排斥司法管辖权,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存在,法院不得介入到仲裁程序中来。从以上分析可知,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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