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民事上诉状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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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事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李xx,男,xxx年12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画家,住西安市安仁坊16号。电话:17xxxxxxxxx9.
委托代理人:姚xx,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xxxxxxxxxx5.
被上诉人:上海思堪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自贸区富特西一路115号2号楼一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思堪投资有限公司诉湖南黑白猫文化艺术产业有限公司和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郴州市中院(20xx)郴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故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判,指令原审法院将该案移送具有审判权的上海市中院审判,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该院立案、审判程序违法。
据原告所提交的借款合同第10条2项规定,该案应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非被告所在地法院诉讼。对此,原告应当清楚。但却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舍近求远,跑到不具有管辖权的郴州中院起诉。该院本不应立案,但却违法立案。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的,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第211条明确规定,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鉴于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我在答辩期满未应诉答辩。在8月3日开庭前,我新聘请的代理律师姚xx向法庭递交了移送案件建议书,建议该院将本案移送原告所在地中级法院审判。且将理由和依据写得十分清楚。要求合议庭就此进行合议,依法作出移送裁定。但主审法官却以超过管辖权异议期为借口,表示不予支持,该借口根本不能成立。因为我的代理律师所写为移送案件建议书,提醒该院应当依法移送,而非以我名义所写管辖权异议。
二、原判故意歪曲案件事实。
原判认定:20xx年8月9日,思堪公司与明正壇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由黑白猫公司提供担保,由李xx、蒋正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落款处黑白猫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担保单位”处盖章。李xx于当日向思堪公司出具《担保人承诺书》……李xx于12月3日向思堪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的父亲赵建荣出具了《承诺》。
上诉人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借款合同在何处签订,原审应当查明。
我当庭答辩的第一条理由为:双方所签260万元借款合同与常理不符。借款合同签订地点不明。对此,原告无言以对,法庭应予查明而未查明。请被上诉人在答辩或二审予以说明。
其二,我当庭答辩的第二条理由为:我与思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和联系,也根本没有向思堪公司出具担保人承诺书。针对原告所提交的《担保人承诺书》和承诺,我的代理律师质证意见为,均是向赵建荣出具,与思堪公司无关。对此,思堪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原判认定我向思堪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显然是张冠李戴。
另外,赵建荣是否为思堪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之父,与本案无关,且无证据证明。何况二人均未出庭。但不知原判凭什么将我向赵建荣出具承诺认定为向赵烔政的父亲出具承诺?如此牵强附会,显然是别有用心。
其三,我当庭答辩的第3点理由为:思堪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思堪公司只能依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该合同第十条所规定的协议管辖,原判应当如实反映而未反映。
其四,思堪公司从未向我催收货款,是否向担保人黑白猫公司和蒋正超催收,原告并未作出说明,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但不知原判凭什么认定思堪公司向担保人催收未果?为何不写明向哪位担保人催收?
三、原审法院认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极其错误。
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129条明确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何况本案根据没有担保合同,故只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根本无权管辖。对此,原审法院本应在本院认为中讲明,但却避而不谈。
担保法第6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第13条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因我与思堪公司毫无关系,所以,该院只能依法判决驳回思堪公司对我的诉讼请求。但该院却以为:思堪公司与明正壇公司、黑白猫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李xx出具的《担保人承诺书》承诺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根据合同法第8条、第60条,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为依据,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这显然属于故意枉法裁判。因为我从未向思堪公司出具过承诺,也未与其签订过任何合同。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协议管辖约定明确;原审法院立案、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其所作判决明显属于故意张冠李戴、枉法裁判。该案明显属于一起罕见的冤、假、错案。故请二审法院根据我的上诉请求依法彻底纠正。以维护法院的声誉,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x
20xx年12月6日
附:本状副本二份
2016年民事上诉状范例2
诉人: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2033B(园区)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刘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xxx7 1xxxxxxxxxxxx
上诉人:xx,男,1xx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关大街136号104号楼3单元402号
电话:18xxxxxxx5
上诉人:刘xx,男,xxxx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445弄19号104室
电话:13xxxxxxxxxxxx2
原审被告:王xx,男,1xx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3楼1门101号
被上诉人: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8号
法定代表人:丁戎江,职务: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xx年作出的(20xx)甬慈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