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状成功案例

时间:2021-08-31

民事申诉状(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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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申诉状(成功案例)1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生于xxxx年12月27日,汉族,住xx省许昌县蒋李集镇寺XX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xx松江工业区新桥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xx省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xx北京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20xx年5月15日(20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xx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xx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LG6235的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ZL50EX装载机起租日期为20x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LG853起租日期为20x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LG6235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ZL50EX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20xx年4月20日——20x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20xx年6月18日——20x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20xx年6月18日——20xx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xx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20xx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20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ZL50EX所欠三个月租金,LG853所欠三个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20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南阳x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诉状(成功案例)2

  申诉人:吴xx,男,汉族,xxxx年9月13日出生,xx省xxxx人,现住***组。身份证号码:

  申诉人:王xx,汉族,xxxx年11月15日出生,xx省xxxx人,现住**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沈xx,男,汉族,xxx年10月24日出生,xx省黄平县人,现住xxxx*路90号。身份证号码:

  申诉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东民终字第622号判决。

  2,判令被申诉人沈xx赔偿非法占用申诉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搬离xxxx*路*号房屋。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经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xx年1月21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被申诉人同意将属于其所有的xxxx环城北路90号房屋出售给申诉人,该房屋土地使用面积146.2平方米,建筑面积550.5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2万元,预付定金1万元。

  《协议书》签定后,于20x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诉人卖给申诉人的房屋,早在20xx年因为潘x贷款提供担保,被xxxx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凯民初字第602号判决书,于20xx年11月9日,以(20xx)凯执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

  20xx年10月28日,经被申诉人沈xx向xxxx人民法院请求,并经申诉人同意,xxxx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将被申诉人所有的xxxx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变卖给申诉人,并据此作出(20xx)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依据(20xx)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于20xx年10月26日,申诉人向xxxx法院执行局支付购房款235000元。

  尽管申诉人是从xxxx法院以变卖的方式,用281190元购得被申诉人xxxx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但申诉人严守诚实信用原则,仍然按照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xx年1月21日签定的购房《协议书》中的约定付款。即: eq oac(○,1)1、20xx年1月21日,申诉人王xx支付被申诉人沈xx定金10000元; eq oac(○,2)2、20xx年10月26日向xxxx法院支付购房款235000元; eq oac(○,3)3、20xx年11月20日,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沈xx支付购房款300000元(现金),共计535000元。

  这里需要慎重说明的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是:房屋总价款是520xx0元,而申诉人实际向被申诉人支付545000元,为什么申诉人要向被申诉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20xx年10月27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协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时(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诉人沈xx提出:现在房屋过户费高了,要求增加过户费,申诉人考虑当时过户费的确上涨了,就同意给被申诉人增加2.5万元过户费。这样申诉人就还要向被申诉人支付30万元,依据双方商定的付款数额,被申诉人当即写了30万元的收条。该收条当时没有交给申诉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诉人又说:他现在没有钱过户,要求申诉人先付被申诉人80000元房款作为过户的费用。应被申诉人的要求,申诉人于20xx年10月7日上午10时34分,申诉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为被申诉人的过户费。被申诉人得75000元后便与申诉人一起去xxxx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去到房产局后,由于没有xxxx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xxxx房产局不同意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