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再审申诉书(3)

时间:2021-08-31

  3、交强险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行政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的法定行政义务,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民事义务。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力与因果关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此行为无需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同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2倍的罚款。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最终也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虽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赔偿。但是,该规定是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本案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适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进行司法解释,其《指导性意见》应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只能就法律适用作出具体指导意见,绝不能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创设民事义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不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抵触,依法无效。何况,该条也只规定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先在该车应当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我国目前的交强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医疗费保险限额无过错责任为1000元,据此,申请人未投保交强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最多也只先承担1000元的医疗费赔偿责任。原、二审判决既适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另一案中已要求申请人先赔偿医疗费8258元,又要求申请人先在过错责任的限额内赔偿被申请人医疗费1742元赔偿责任,毫无法律依据,且判决适用依据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合前述事实与理由,原、二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四、原、二审判决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原、二审诉讼中,法院对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质证意见未作评判,原、二审判决对申请人提出的“双峰县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与定性错误,责任划分显失客观公正;上诉人不应负此次事故的责任”的口头辩论意见没有任何表述,明显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五、二审判决明显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未予审理,明显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五、本案本质是刘国军与被申请人共同串通以被申请人名义起诉达到刘国军向申请人追偿的目的,违背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根据日常经验与社会规则以及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等同。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也无法确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由哪个侵权行为造成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如任一连带责任人给予了足额赔偿,其一般不会也不能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重复索赔。刘国军赔偿了王芳成绝大部分损失后,xxx9年11月20日又与被申请人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支付了7xxx0元赔偿金,因向申请人追偿的事苦闷,xxx9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与王芳成作为共同原告请同一代理人对申请人一人提起本案的诉讼,要求赔偿共同损失八万元,且起诉书上的签名为同一人同一支笔所写。因王芳成与刘国军之间没有签订调解协议,王芳成撤回本案中的起诉,另外提起(xxx0)双民一初字第910号案诉讼。王芳成撤诉后,被申请人一人仍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8万元,(xxx0)双民一初字第910号案原审诉讼中,刘国军对王芳成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不论是否合法都一概承认,原审法院对王芳成xxx9年10月23日出院后的医药费竟不予审查而着重考虑刘国军已垫付的医药费。二审诉讼中,法院确定的开庭日xxx1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与另案的王芳成均拒不出庭,均由刘国军一人发表诉讼意见。经二审法院要求,刘国军答应xxx1年6月20日带被申请人与另案的王芳成到二审法院避开申请人单独接受询问。很明显,本案是被申请人与刘国军共同串通以被申请人的名义起诉达到刘国军向申请人追偿的目的的本质彰显无遗。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的损失应由王龙飞、刘国军负连带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从刘国军处得到足额赔偿后,不能再向申请人重复索赔。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基本事实无证据证明,又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且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定性错误,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显失客观公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三)、(六)、(十)、(十二)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撤销予以再审。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您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您院洞察秋毫,明辨是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前述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xxx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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