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申诉状

时间:2021-08-31

最新行政申诉状范例

  行政申诉状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行政申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最新行政申诉状范例1

  申诉人:苏xx,男,汉族,现年66岁,家住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新兴路81号。

  申诉人因诉平口镇人民政府不作为,纵容“恶霸”村官霸地刁难我等邻居建房(参阅红网《见证当代恶霸的形成》《“恶霸”村官仍在霸公地》系列)一案,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xxx5)安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后亦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6)湘09行终24号( 作“撤诉处理” )《行政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判决书》与《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应依法担责!

  事实与理由:

  一、附《行政上诉状》(撤销《行政判决书》之法理)。

  二、撤销《 行政裁定书》之法理:

  1、该《裁》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事实是申诉人我是有“正当理由”的:患严重的心脑血管病(中过风)、心脏病、肺结核等病;且于3月16日上午8点过50分(可查电话记录)电话请示了益阳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须写书面报告申请缺席判决”的提示;便遵嘱于3月18日拟了 个《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寄给益阳中院行政庭。该庭收悉后20余天里亦未提出任何异议。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点过1分(亦可查电话记录),该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给我电话,食言要我或请代理人于次日上午9时出庭!但为时已晚__我在深圳宝安女儿家,除非坐专机才能赶到益阳出庭!!!

  2、该《裁》违反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事实是,我于xxx6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诉状》,益阳中院立案庭应于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开庭。且在开庭后期间,哪怕你上诉人忧心如焚,电话打“烂”,诉苦“房屋已拆19个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却总是搪塞、推诿或不接电话!直捱到 5月10日我才收到这份由 邮局投递的 违法悖理的《行政裁定书》! 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阳中院主持公道,赢了上诉官司好建房的美好愿望顷刻间化为 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后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进入“终裁”绝境的“原地踏步”!!!

  纵观上诉的全过程

  ,幡然醒悟:益阳中院行政庭法官开初就设了一个“套”,诱骗你上诉人“进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没商量!最终目的:庇护违法的“既得利益集团”权贵们__“恶霸”村官、渎职的政府官员、枉法的'一审法官全都逍遥法外、养尊处优、毫发无损!!!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诺骨牌效应:平口”黑”了,安化、益阳也跟着“黑” !暗无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恳请您明鉴,匡 扶公平正义, 依法 发回重审,惩恶扬善,救黎民百姓于水火;不胜感恩戴德!

  谨致

  尊敬的

  申诉人:苏xx呈

  xxx6.5.13

  附件:

  1、《行政裁定书》

  2、《行政上诉状》

  3、《 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

  4、《“恶霸”支书为何能长期赖霸公地报复刁难乡邻建房?!》

  5、《强烈要求收回孟广斌家所霸公地公巷!》

  最新行政申诉状范例2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2社

  法定代表人: **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3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4社

  法定代表人: **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5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6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7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8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9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11 社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县B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xxx8)*行再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xxx5)*市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县人民法院(xxx5)*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向 *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高级人民法院(xxx8)*行再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xxx5)*市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县人民法院(xxx5)*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

  二、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政行处字(xxx4)第*号山林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范围及历史简况。

  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位于银山,由山顶而下沿银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争执。申诉人原属于甲县管辖,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界线属于原甲县与乙县的边界线。1960年4月,申诉人由甲县划归乙县管辖,其所属土地随之转移乙县辖区。划归乙县后,申诉人从来没有与一直属于乙县管辖的 B村委合并,各辖区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两县的边界线管理和管业。历史以来,争议山场的水源流向申诉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几十条渠道(涵道),供申诉人4000余亩农田灌溉和广大村民生活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