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续写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续写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是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续写作者为之付出不少智力劳动,进行独立的创作活动。如果著作权法不对续写作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事实上是不公平的。仅仅因为续写他人作品这种创作方式的依附性,就断定其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不足成立的。因为与他人作品所产生联系的创作方式并不影响续写作品的独创性。续写作品是作者依靠自己的思维独立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特征。而这一特征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著作权法并不要求受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是独创的。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又不同于专利权上的独创,专利权的独创性要求智力成果是唯一的、新颖的,而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指智力创造成果和已有知识相比在表现上存在差异性和个性。因此,我们不能因为续写这种创作方式的特殊性即依附性和反作用性,就无视其创新性。因为其创新性,续写作品自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注释:
[①]参见张振兴,《法学与实践》杂志,1994年第1期。
[②]参见梁上上,《著作权》杂志,1994年第1期。
[③]参见孙国瑞,《科技与法律》杂志,1994年第3期。
[④]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8.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