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刑事上诉状(2)

时间:2021-08-31

  5、白XX与上诉人在约定抵押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采取抵押登记,而采取过户登记呢?

  1)假设采取登记抵押,如果上诉人未按时还款,白XX要求以车抵债,须协商或法院起诉,而“到期不还款,车归白XX所有”的约定又是无效的,因此,采取抵押登记并不能达到白XX以车抵债的目的,并且追债和起诉均需要很大的成本。

  2)采取暂时汽车过户的操作方式,不仅避免上诉人二次抵押,而且今后以车抵债操作方便,收债成本低。

  6、上诉人对冀A00000本田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对本案审理至关重要,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审法院并未到石家庄市第一车辆管理所调取留存的过户材料,并未对上诉人与白XX之间怎样过户及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无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导致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之前,上诉人借了白XX10万元用本田汽车抵押,双方形成了借贷及抵押法律关系,但双方并未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而是暂时将汽车过户到白XX名下。根据调查的案情及上诉人与白XX的`笔录,可以判定汽车暂时过户的本意是为了双方为了履行借贷、抵押而采取的手段,并不是汽车买卖或以车抵债,而汽车的暂时过户不代表上诉人对汽车丧失所有权,虽然本田车暂时过户到白XX名下,但车牌冀A00000本田车权属仍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有权将自己所有的汽车抵押给秦XX。

  二、关于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时,抵押物2个输送泵是否存在以及权属

  2013年06月22日上诉人的《讯问笔录》正文第1页第1行—第2页第1行“问:你在新乐有工地吗?答:我们两个输送泵在新乐工地上干活,工地上租着我这两个输送泵,原料都是工地上的。问:在新乐哪个工地,工地的老伴是谁?答:新乐电影院翻建成商品楼,西市场翻建成商品楼,工地老板是新乐的,什么村说不清,他叫刘XX。问:这两个泵是谁的?答:是我自己的。……问:这两个输送泵现在在什么地方?答:我卖给任丘县一个人,叫什么我不知道,是我村王X介绍的。问:什么时间卖的?卖了多少钱?答:去年六、七月份工地完工以后,我把这两个输送泵卖了,卖了7万元。……”2014年9月19日刑警龙州中队对刘XX的《电话记录》“……刘XX称,王XX有两个混凝土输送泵在其工地上用过。”从上诉人的讯问笔录以及刘XX的电话记录,可以证实上诉人在借秦XX12.5万元时, 2个输送泵是存在的,并且产权归上诉人所有。

  三、关于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后,将抵押物2个输送泵转让他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情节

  1、上诉人将输送泵转让给他人的目的,不是转移财产,而是还债

  2013年9月2日上诉人《讯问笔录》第2页第5行—第8行“……卖了7万元左右,卖的钱用于还债,还了“老石”两三万元,剩下的人我想不起叫什么了,反正是都用来还债,还给了三四个债主。”上诉人转让输送泵的目的不是为了转移财产,而是为了还债。

  2、在社会上存在大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转让的行为,法院不能认定这种情况构成犯罪,这种行不诚信行为应受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不是刑事法律规范调整。

  上诉人将输送泵转让给他人的目的,不是转移财产,而是还债。即使不论转移目的,就擅自转让抵押物行为本身来讲也不构成犯罪行为。

  四、关于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上诉人到秦XX处借款,向秦XX出具了借条,并以本田车和2个混凝土输送泵为抵押,这足以说明上诉人在借款时的心理状态是今后要还款,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打算,其在借款后直至被采取刑事措施,也从未否认借过款项事实。

  2、上诉人借秦XX钱款时,主观上认为虽然冀A00000本田汽车已经抵押给白XX并办理到白XX名下,但汽车仍归自己所有,有权将自己所有的汽车抵押给秦XX,在主观上并没有虚构将他人汽车谎称自己汽车进行抵押的事实。

  3、上诉人借秦XX钱款时时, 2个输送泵是存在的,上诉人并未虚构事实。

  4、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后,将抵押物2个输送泵转让他人目的是为了还债,而不是转移财产,不应认定为犯罪情节。

  2013年9月30日上诉人的代理人王XX与秦XX达成协议,王XX代上诉人偿还了15万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向秦XX借款,虽然抵押物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其提供的抵押物是真实存在的,而且主观上诉人认为抵押物属于自己所有,客观上抵押物所有权也确实属于其所有,因此,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抵押给了秦XX。因此,上诉人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

  五、2013年6月15日上诉人与“被害人”秦XX在原借款的基础上又签订了《借款合同》,均属民事行为。而为何在签订《借款合同》当天“被害人”又将上诉人“扭送”到刑侦大队呢?该事实一审法院并未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该案系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不构成诈骗罪。但上诉人不诚信的行为应受到民事法律规定的惩罚,而不应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本案处理过程中,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提纲”中均指出“请认真审查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作为执法机关,最终没有调查清楚案情,导致对一审法院对案件定性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明辩是非,认真审查,还上诉人一个清白。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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