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3)

时间:2021-08-31

  判决书所称影响工作秩序即便存在,时间短,远达不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情节严重程度,相关证人证实只是造成工作干扰,并非无法进行,至于检方证人陈述干扰党组会议正常进行,据此认定造成检方严重损失,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首先该会议是否存在无证据证实,其次,“造成严重损失”事实也无证据证实。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必须要有严重损失后果,主要体现在经济损失上,也有法院将行为人围堵政府大门,造成车辆、人员无法进出,造成政府多部门长时间无法正常办公的危害结果认定为造成严重损失,定罪量刑的,却根本无法寻找到类似本案判决书所谓“检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时余内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司法案例。何况本案监控视频证据证实,“检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时余内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完全违背客观事实。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危害结果,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就是多余的了。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明显违法

  1、一审法院未就辩护人管辖异议申请作出决定

  上诉人辩护人在xxxx年3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移送管辖申请书》,一审法院不宜行使案件管辖权,应移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具体理由如下:根据起诉书,公诉单位属刑事被害人,法院不应管辖; 法院与本案存在诉讼上的利害关系,理应回避管辖; 法院院长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理应回避;一审法院未就管辖异议作出任何答复。

  上诉人辩护人申请法院院长回避,但被驳回,法院违反回避管辖及有关人员回避原则,审理程序违法。

  2、控方证人陈xx全程旁听法庭审理,明显违法

  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要证据有证人陈xx证言(判决书证据1),法庭同意该证人全程旁听庭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对主要证人旁听案件审理违法行为,上诉人辩护人强烈质疑,法庭不予理会。

  上诉人认为:证人陈xx旁听庭审,给其家属(被告人郑xx)造成巨大心理压力,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主要证据有陈xx证言,此乃明显违法审判。

  3、控方证据监控视频未当庭播放,未经举证质证,审理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举证、质证程序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这是最基本的诉讼常识。

  一审判决证据26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的全部经过)未由控方举证,未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宣判前一日即6月16日,审判长向上诉人章xx播放,一审宣判通知早在6月14日向辩护人邮寄送达,严重程序违法,监控视频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本案监控视频是章xx无罪的直接证据,但是,当审判长于6月16日到看守所给章xx播放时,章xx发现审判长根本不能辨认出录像中哪位是章xx,因此章xx当即要求重新开庭,要求当庭播放进行质证。但审判长说已经判决了,明日要宣判。6月17日上午宣判之前,章xx提出了四点要求重新开庭、延缓宣判的理由,但审判长没有同意。因此,本案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4、控方违反法定程序,未当庭详细宣读证人证词及其他人供词

  公诉人在庭审举证阶段,没有详细宣读对章xx不利的证人证词或供词,章xx在看守所核对庭审记录时发现了没有宣读过的部分证词,判决后,又在判决书中发现了没有宣读过的部分证词。而这些对章xx不利的证词未经当庭宣读并质证,就无法弄清并还原事实,更不能以此作为判决依据。

  四、一审法院量刑明显不公正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章xx管制刑一年零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屠xx,郑xx免予刑事处罚。此判决结果对上诉人严重不公,理由如下:

  章xx与其他三人在本案中的主要表现比较见下表:

  屠xx

  郑xx

  陈xx

  章xx

  8月4日去杭州信访

  8月3日首先提议,并向郑xx与章xx发出邀请

  8月3日首先提议,并向郑xx与章xx发出邀请

  8月4日全程参与

  先拒绝屠、郑邀请,后又接受郑邀请。

  8月7日去杭州信访

  8月6日首先提议,并邀请三人同去。提议跪拜请愿

  接受邀请,提议穿白大褂

  接受邀请。8月7日全程参与

  接受邀请。反对穿白大褂、反对下跪,提议改白大褂为A3纸并拍照上微博。

  8月12日去鄞检信访前

  8月7日从杭州回甬途中首先提议,并邀请三人同去,8月9日重提并确定时间。

  接受邀请并劝章xx同去。

  接受邀请并劝章xx同去。

  8月7日、9日分别两次提出反对否定意见,但最终碍于情面决定同去。

  8月12日鄞检信访现场行为

  举A3纸拍照约2分钟,无辱骂、哭闹、跪拜行为

  有“大吵大闹、辱骂”行为

  举A3纸拍照约2分钟,无辱骂、哭闹、跪拜行为

  举A3纸拍照约2分钟,无辱骂、哭闹、跪拜行为。第一个坐沙发等待接访。

  8月12日鄞检信访关联人员及现场行为表现

  关联人员7人。其中邵根友、屠国常有“辱骂、跪拜、大吵大闹”行为;屠雪亚、屠雪梅有“辱骂、大吵大闹”行为。

  关联人员4人。其中李信花有“辱骂、跪拜、大吵大闹”行为;

  关联人员郑xx有“大吵大闹、辱骂”行为

  关联人员2人,其中姚立按章xx要求拍照约二分钟后离开现场;章国秀平静理性,无辱骂、哭闹、跪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