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2)

时间:2021-08-31

  章xx被施源明副检察长接待约15分钟,车姓检察官说警方要清场,停止信访,并承诺可陪同离开现场。章希望完成信访接待过程,施副检察长表示:“你还是非常理性的,但是警察要清场了,你把资料留下。”警察走入接待室,欲将章带离,章以合法信访为由拒绝,车姓检察官对警察作解释工作,警察让章离开检察院。

  4、判决书认定“致使检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时余内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缺乏事实根据。

  判决书认定章xx等信访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小时余,完全不符合事实。证据证实:章xx不是被强制带离,而是检方工作人员主动让其离开现场。警察到现场后,从未警告、制止众多信访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还联系检察院领导接待章xx等人。

  监控视频证据证实:信访人员聚集检察院时间段内,检方一楼大厅出入口畅通无阻,保安及工作人员旁观状,判决书所谓“致使检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时余内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完全违背客观事实。

  xxxx年8月12日,办案单位鄞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称:“治安大队李健宏、康华波等对闹访人员劝导,但仍有几个闹访人员不听劝阻”。该材料无法证明现场警察对章xx进行过劝导,章不听劝阻,《到案经过》认定的闹访人员是屠xx、郑xx。事实上,章xx未实施过任何扰乱检察办公秩序的行为。

  5、判决书认定章xx应对当天其他人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完全缺乏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章xx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xx不应当对当天其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查,被告人屠xx、郑xx的供述及证人陈xx的证言均证实同月9日晚上,被告人章xx、屠xx、郑xx等人在商议时,对同月12日上午共同去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信访一事达成一致,被告人郑xx的供述及证人陈xx的.证言还证实当时屠xx提出要叫家人一同前往。故同月12日被告人章xx虽未在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内吵闹、跪拜,但被告人屠xx的家属及被告人郑xx等人的行为并未超出被告人章xx主观故意的范围,其也并未制止,故其应对当天其他人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故本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上述认定完全缺乏事实根据。

  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章xx“纠集亲属、朋友”,或与屠xx多名闹访亲属、郑xx事先协商,指使他们在检察院内外采取“跪拜,辱骂,”“在大厅内大吵大闹”干扰办公秩序。“哄闹、跪拜,辱骂,”扰乱检察院正常办公秩序行为与章xx无关,无证据证明章xx实施了扰乱行为,章xx无共同犯意、无具体行为,判决书将章xx硬拉扯到被告人屠xx亲属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行为中,完全缺乏事实根据。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xx的供述及证人陈xx的证言还证实当时屠xx提出要叫家人一同前往。”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庭审中,被告人郑xx辩解8月9日晚,其与章xx、屠xx、陈xx碰面时,屠xx未提出过通知家人,8月12日碰面时,也未看到屠xx电话联系家人。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否认陈xx证言具有真实性,郑xx解释陈xx虚假陈述的原因:担心夫妻两人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女儿无人照顾。显然,郑xx、陈xx畏惧刑事制裁作虚假陈述,在缺乏证据印证情况下,法院将具有利害关系的郑xx、陈xx在侦查阶段陈述内容作为定案依据,违反证据审查标准。。

  一审判决书以想象替代证据,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章xx事先知道屠xx亲属将去闹访。事实情况是,屠xx于8月7日及9日分别提出到鄞州检察院去信访控告,根本没有提到有人采用辱骂、哭闹、跪拜的形式,章xx根本事先不知会出现辱骂、哭闹、跪拜的情况,特别是章xx本人根本没有辱骂、哭闹、跪拜的主观故意。因此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屠xx的家属及被告人郑xx等人的行为并未超出被告人章xx主观故意的范围”,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另外,在现场有辱骂、哭闹、跪拜行为的,主要是屠xx和郑xx相关联人员,与章xx无任何关联。因此章xx因个人原因信访,对这些辱骂、哭闹、跪拜人员无劝告制止义务,更不应对其他人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检方人员及警察都未阻止闹访行为,如何要求章xx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上诉人章xx既无聚众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主观故意,也无具体行为,目的希望检察长接待,客观上得到接访,检方让其自由离开,章xx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二、判决书认定章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书认定:“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称xxxx年8月12日其到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正常信访,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经查,三被告人组织多人以信访为由,在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内起哄闹事,致使检察院的工作在一小时余内不能正常进行,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其造成了严重损失,故本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书上述认定完全缺乏事实根据。

  1、被告人章xx等人合法信访,未组织多人以信访为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在案证据证实,xxxx年8月12日为检察长信访接待日,三名被告人为各自案件向检察长陈情,要求接待,实名控告办案人员要求查处,信访不具有非法性,即便控告不实,排除诬告陷害动机,不能追究控告人刑事责任。至于准备“冤民某某某,控告张红军”的A3纸纸牌,为信访陈冤引起领导重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动机,举牌、拍照等不理智行为不等同违法犯罪。

  关于信访商量过程,庭审调查证实:xxxx年8月7日,三名被告人及陈xx从杭州信访返回xx的路上,被告人屠xx提出希望去鄞州检察院信访,章xx等人先反对,后同意。8月9日,三名被告人及陈xx在章xx办公室商量发微博控告张红军事宜,期间,四人确定信访时间定于检察长接待日的8月12日上午,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动机与目的。

  2、判决书认定章xx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其造成了严重损失,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方能构成本罪。关于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集人数多少,扰乱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影响是否恶劣等方面综合认定。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后果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一方面,都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