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时间:2021-08-31

经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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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柯某,男,××××年×月×日出生,×族,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现羁押于北京市××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上诉人柯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依法对上诉人柯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3、上诉人柯某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不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尽管上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但其行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在客观上表现为交通事故发生并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肇事者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二是肇事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逃跑的故意,即肇事者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已造成严重后果而逃离现场,且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的,才能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中,上诉人柯某肇事后离开现场的目的并非为了逃避法律处罚,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理由如下:

  1、本案中,上诉人柯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即拨打了999急救电话,呼叫救护车抢救伤者,随后虽然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替伤者筹集医疗费用,而不在于逃避法律处罚,这项事实可从证人张××的证言中得到证实。

  2、上诉人柯某在事故发生当晚,即主动拨打了警方的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且在第二天主动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分局交通支队投案。试问,如果上诉人柯某离开事故现场的目的是逃避法律处罚,其又怎么可能主动与警方取得联系并投案自首?原审法院仅仅因为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就机械的认定其行为属“肇事后逃逸”,这种认定是极其武断且片面的。

  二、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也存在错误

  由于上诉人柯某不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且其存在自首的情节,并系初犯及偶犯,悔罪表现良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范围内对其量刑,并对其适用缓刑。

  三、上诉人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收入微薄,还要扶养全家老小,对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确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上诉人柯某系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其正履行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更多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季某全家所带来的伤痛深表悔过,急切希望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愿意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尽量予以补偿,恳请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从宽处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柯某

  年 月 日

  经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被上诉人:焦**,女,汉族,xxxx年10月30日出生,住**县**镇**行政村**自然村。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x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x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x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x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一审被告人:毕**,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市**区***镇**村,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告人毕**交通肇事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xxx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撤销**县人民法院(xxx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定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条款无效的行为严重背离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旨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依法具有合法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条款编号为中保协条款[2006]1号。中国保监会作为国务院部门,其审批的强制保险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款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变更或补充。

  2、《交强险条款》不应被视为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理由如下:

  (1)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能包括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交强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是投保人单方无条件接受的结果,作为保险人同样没有选择权,保险人仅仅是在形式上提供了签订保险合同所需的基本条款,因此,《交强险条款》并不符合单方拟定之格式条款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