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高中招生指南(3)

时间:2021-08-31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在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按照志愿进行,但其录取分数线不低于青岛市教育局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先根据第一志愿由高到低录取,如录取未满额,则进行第二志愿录取,第一、第二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再进行录取,由民办学校自行录取至满额。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录取新生,不得违反青岛市局的相关要求。学校可根据宣传需要,自行设计招生简章,经区教育和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发布。

  (五)有关政策规定

  1.特殊教育学校招生。青岛市盲校、青岛市中心聋校继续面向全市招生。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统一的学业水平考试后,未被各类学校录取而符合上述两校招生规定的,经本人申请后,可由两校择优录取。

  2.各高中学校要充分使用好各种资助政策,使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3.各民办高中学校的录取名单报区局招生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否则不予承认学籍。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和体育局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校长为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站在树立教育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周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严格抓好落实,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责任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做好宣传引导,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严格招生纪律。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三)加强学籍管理。按照我区统一的高中招生录取政策被正式录取的考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后,方能注册学籍。两周内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按市局要求,全市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再录取。未被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可参加民办高中学校和职业学校的录取。

  初三下学期不允许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同一个招生区域不允许转学。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所在地以外普通高中学校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转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四)强化监督问责。区教育和体育局将进一步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违规违纪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区教育和体育局将于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对于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及时予以通报,督促将招生入学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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