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申诉状样本(3)

时间:2021-08-31

  综上,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一案,(xx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成立盗窃罪属于证据不确实、充分,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该认定肖某无罪;对xx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xx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构成抢劫罪显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恳请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再审,以便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x年 月 日

  最新刑事申诉状样本2

  申诉人:

  申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沪一中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xxxx年5月12日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沪一中刑监字第12号)。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从轻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事实不清

  1、7.51克毒品无证据证明是贩卖

  (1)、无任何证据证明7.51克毒品属于贩卖的性质, 《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本案无证据证明该7.51克毒品贩卖的主观故意、交易相对方、交易场所、交易价格等因素,故不能认定。本案没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材料证明****是贩卖该7.51克毒品的.并且****到案后的供述一直非常稳定,均称是自己吸食.

  (2)、****的供述也多次表示,该7.51克毒品是准备自己吸食所用.(详见案卷17页、22页)。我们认为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的供述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应该得到认定.

  (3)、不能因为前一天贩卖毒品0.3克,进而推测第二天带在身上的毒品也是用于贩卖.刑事案件需重证据,而不是完全依靠推理.事实上,不管相隔多长时间,只有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认定为贩卖.刑事案件应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仅靠推理断案.而且这两批毒品属于两宗独立的事实,不能用第一起的犯意来直接适用该7.51克毒品.

  (4)、****有长时间的吸毒史,其供述该批毒品为自己吸食的解释也合情合理。

  (5)、在公安侦察阶段,也并无证据认定7.51克毒品性质为贩卖,因此,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的时候,也仅认定贩卖的数量为0.3克.

  2、认定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1)、****涉案数额仅0.3克,而且是*****主动要购买该毒品.

  (2)、0.3毒品及被告人身上搜查的7.51克均被公安机关及时没收,未流向社会.

  (3)、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时仅是形迹可疑,而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有关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据****称,其在抓捕过程中亦未有任何反抗。

  (4)、****主动交待了*****吸毒的事实,虽不构成犯罪,但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现象、净化社会环境起到一定作用。

  (5)、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也积极举报,有可能构成立功。

  (6)、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

  (7)、****虽有吸毒史,但未被刑事处罚过,属于初犯。

  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1、裁定书并未写清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定书第三页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上诉人****身上搜出的甲基苯丙胺7.51克应计入贩卖总量”.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也称:相关法律规定了应一并作为贩毒的数量。具体适用的是何法律第几条第几款,均不明确,难以让人信服。刑事案件需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适用法律都不明确,如何来保证结果的准确。

  2、本案不应该适用上海高院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0)31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抓获贩毒分子以后,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的毒品,应一并计入贩毒数量,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另行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其处理方法亦同。

  3、本案应该适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xxxx年)第一条中如下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被告人****正属于这种情况,对7.51克毒品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

  4、从时间上来看,前者是2000年文件,后者是xxxx年;从层级上来看,前者是上海高院的文件,后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者的最后仍强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问题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遵照司法解释执行。

  5、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的“情节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上得出的结论,事实认定错误,再适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则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三、本案量刑过重

  1、被告人******仅应该被认定为贩卖0.3克,且有自首.立功是否构成仍需进一步研究.

  2、该案并无从重情节

  3、该案被一审法院量刑两年半,二审法院维持,显然过重。

  四、本案存在的问题

  1、认定7.51克毒品属于贩卖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裁定书、申诉驳回通知书均对适用法律避而不谈,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刑期长短,涉及人身自由与家庭幸福,更关键的是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有罪,但不至于应该量刑两年半之久。在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被告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3条、204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的量刑畸重,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公正司法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对******从轻改判。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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