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上诉状(2)

时间:2021-08-31

  合伙纠纷上诉状2

  上诉人:周先生,男,x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区华--组-号--室。

  被上诉人:刘先生,男,x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区--街--号院-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xxx)新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xxx)新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伙关系,未成立合伙企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创办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应当进行工商登记。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之规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因此,合伙企业成立前,双方的合伙关系并不成就,而被上诉人与吴逸以所谓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是合伙业务,而应由实际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没有任何出资和经营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成立合伙关系。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事实。

  被上诉人于xxx年底委托吴逸与上诉人前往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申请登记的企业为“xx名港餐饮有限公司”,上诉人在申请文件上签的名是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合伙人。该公司的卫生许可证已经办好,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通过这一法律行为,也已实质上改变了先前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双方并未按合伙协议成立合伙企业,而是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已归于消灭。而被上诉人与吴逸却在公司未成立时私刻公章,以“xx名港餐饮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从事经营和其他活动。根据法律规定,该种情形应当由实际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并根据《公司法》第211条之规定,公司未登记成立却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行为人应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吴逸私刻假公章,以所谓未成立的“xx名港餐饮有限公司”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和自营自借的欺诈行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应由实际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本案所谓的债务是被上诉人与吴逸之间的非法行为,上诉人没有实施与此有关的行为,依法不能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退一步说,即使是合伙关系成立,散伙时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人按清算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但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吴逸实际控制着财产,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经营中业绩持平,财产亦足以清偿债务,并且财产一直由被上诉人占有,一审法院未经清算却先分了债务,不仅违背事实,适用法律亦明显错误。

  三、一审认定证据错误

  一审中,第一次开庭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委托书和租赁房屋合同的原件,法庭指定被上诉人于庭后7日内提交原件,但被上诉人于近一个月后才提供原件,该证据上诉人已经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仍认定该证据,亦违背法律,认定错误。

  四、本案应追加吴逸为被告,一审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

  本案中,借据等均以吴逸署名书写,上诉人在开庭时提出异议,认为不是他本人书写,本案涉嫌假案欺诈,对这些借款的来源、资金用向等,法庭不置可否,均没有查明。因此,为查明本案事实,应当追加吴逸为本案被告,才能查清本案事实,明辨是非,正确适用法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证据错误,漏列当事人,程序错误,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9月29日

  什么是合伙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我国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本章内容主要是依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而撰写。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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