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的社会力量作文(3)

时间:2021-08-31

  在提倡公众参与的情况下,环境社会治理的方法本不应拘泥于理论或制度框架,尤其进入互联网时代,环境社会治理的方式更应多种多样。“只要是促使社会力量发挥作用进行环境治理的手段均属于环境社会治理手段”,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郭红燕归纳出了现有的九种环境社会治理手段,比如环境信息公开和服务、环境宣传教育、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定和实施等。

  期待更多担责主体加入

  面对严峻的环境问题,如王华所言,仅仅强调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已远远不够,这需要更多主体的加入。“企业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该有明确和具体的实现方式,司法机构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力量”。凌江依据自己的经验,指出了在环境社会治理中容易被忽略的力量。

  按照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的总结,当前公众参与意义上的治理模式是“政府直控型的环境治理模式”,而社会治理意义上的环境治理模式应该是“社会制衡型的环境治理模式”。这意味着环境社会治理的核心是“社会行动”,应在政府主导的背景下,通过建设“社会责任义务体系”和“社会权利利益体系”两大体系促进环境社会治理。

  其中,政府的“还权赋能”和环境教育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尤其是环境社会责任应成为环境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讨论重点。与会者特别强调,在所有的责任错位当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责任错位最具危险性,一旦出现重大环境事件,首先被追究的往往是环境执法人员,一些法律规定让环境违法企业有可乘之机,逃避应有的惩处。这很难形成有效的环境治理局面,环境执法也会软弱无力。

  “如果把环境保护责任全部赋予政府,环境治理的形式只能是纯粹的政府治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环境保护负全部责任的方式是低效的甚至是做不到的;绝大部分政府在处理环境与经济关系的时候,往往优先发展经济而忽略环境保护”。凌江说,如果政府替公众担责有一定的合理性,政府替污染企业担责则完全没有道理。目前一些环境法律制度确实存在让政府承担太多,让企业承担太少的问题。  本刊社长于志宏的发言则针对以上问题给出建议,他认为,环境社会治理体系最终应以人为本;政府应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促使企业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时,让环境保护与企业竞争力和商业利益互动起来;倡导企业发挥自身业务、专业优势,在履行社会责任并取得社会和环境绩效的同时,其经济效益同时得以提升;从而为创造一个积极主动、充满活力并可持续的环境社会治理体系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