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小学招生范围(3)

时间:2021-08-31

  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一)总体原则

  鹿城区民办学校招生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施行公民同招、统一管理。

  (二)招生范围

  温州市籀园小学本部(九山)、温州大学附属第一实验小学、温州市鹿城区沁园小学、温州市鹿城区白鹿外国语学校(小学部)、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小学等民办小学在鹿城区范围内招生。温州市籀园小学滨海分校按照《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可在鹿城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两地招生,学校在浙南产业集聚区的各类招收对象标准参照鹿城区执行。

  (三)招生对象

  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范围规定,结合“温州市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中的人员类别,将我区民办小学招生对象分为以下几类:

  1、鹿城户籍生:鹿城区户籍适龄儿童。

  2、鹿城产权生:非鹿城区户籍,父母持有鹿城区不动产权(住宅性质)的适龄儿童。

  3、鹿城居住生:(1)非鹿城区户籍,父母在鹿城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未办理居住证的,须在鹿城区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并在市区缴纳社保一年以上。(2)非鹿城区户籍,驻扎在鹿城区域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鹿城区籍合法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华侨、华人子女;在鹿城区投资、经商、工作并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港澳台同胞子女;市政府和区政府引进并服务于鹿城区域的高级人才子女;温商回归人员子女。

  (四)报名与录取原则

  1、民办学校报名、录取等招生工作所有流程均纳入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平台,学校不得在招生管理系统平台以外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

  2、鹿城区民办学校招生录取采取一轮招录与二轮补招的办法进行。一轮招录是指:网络报名结束后,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公证机构参加,按照“三个全部”(全部学校、全部对象、全部计划)的要求,依据招生计划和志愿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按电脑随机派位生成的预录取顺序号,在未被任何学校预录取的学生中依次递补录取。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二轮补招是指:在一轮招录结束后,招不足的民办学校,经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同意后,在温州市域内补招一次,不可跨市域招生。

  3、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相关县(市、区)政府部门或功能区管委会等原先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相关县(市、区)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当明确其学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入学,不得选择生源;其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他政策明确规定的优待对象,优先照顾入学。民办学校正式聘任并在本校实际工作的教职工子女,以及举办者的直系亲属要求在本校就读的,经资格审核并公示后,可优先照顾入学。

  4、艺术或体育专门学校按现行方式招生,可进行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

  5、已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并缴费确认的学生,将在系统中予以锁定,不再参加后续任何学校、任何批次的录取。符合公办入学条件但未被民办学校预录取的,按照公办学校招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对于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的(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视同放弃),以及因弄虚作假被取消录取资格的,按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6、民办新居民随迁子女学校在鹿城区范围内实施招生,具体招生条件及招生办法由区教育局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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