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级上册语文第26课《鱼我所欲也》课文复习(2)

时间:2021-08-31

  一、谋篇立意

  《鱼我所欲也》一文阐述了义重于生,义重于利的观点,告诉人们要辨礼义,要有“舍生取义,舍得取义”的精神,要有“羞恶之心”,要保持善良的本性,认为“仁义礼智”是人所固有的品德,只要守住“善性”,“人皆可以为舜尧”,本文便对这个道理进行论证,提出“舍生取义”的道德主张。

  “舍生取义”为全文中心论点。文章用鱼、熊掌等比喻提出中心论点,由“有甚于生”、“有甚于死”引出“不为苟得”“不避祸患”来。这是正面论述;由“莫甚于生”、“莫甚于死”,引出“何不为也”这是从反面论述。结论:世上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有比死亡更让人厌恶的东西。

  二、文章脉络

  第一部分(1):提出“舍生取义”的中心论点,并说明“义的美德是人所固有的”。

  本段可分为四层:

  第一层(从开头至“舍生而取义者也”):以鱼与熊掌不可得兼而取熊掌为喻,引出生与义不可得兼“舍生取义”的中心论点。

  第二层(以“生亦我所欲”至“故患有所不避也”):正面阐明为什么要“舍生取义”,因为“我”所喜爱的东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不苟且偷生;因为“我”所厌恶的东西有比死更可恶的,所以不避杀身之祸。

  第三层(从“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至“所恶有甚于死者”):进一步论证“义”比生更重要,“不义”比死更可恶。先用假设推理的方式说明,如果没有什么东西比生更可贵,那么人们就会用各种手段苟且偷生;如果没有什么东西比死更可恶,那么人们就会挖空心思逃避杀身之祸。接着用事实证明,有的人可以用某种手段求生却不用。有的人做某种事情,可以免死却不做。于是得出结论:“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义”是确实存在的,“义”比“生”更重要,“不义”比死更可恶。

  第四层(本段最后一句):回到“性善论”上,说明“舍生取义”的美德,本来人人都有,只不过贤人不使它丧失罢了。

  第二部分(2、3):举例论证不能“见利忘义”,否则就是失掉了人固有的“羞恶之心”。可分为三层:

  第一层(2):从正面举例论证不能见利忘义。“一箪食”“一豆羹”关系到人的生死,但若是用无礼的方式施舍就是路人、气丐也不接受,这一事例充分证明,最普通的人也有羞恶之心,宁愿饿死而不失义。

  第二层(从开头至“亦不可以已乎”):从反面举例论证不能见利忘义,首先指出一些显贵的人“不辨礼义”就接受优厚俸禄,紧接着以一个反问句,说明他们接受的原因是利欲熏心,为私利所蔽。然后用三个排比句作今昔对比,批判他们重利轻义,见利忘义的行为,“是亦不可以已乎”是一句反问,更增加了批判的力量。

  第三层(最后一句):与第一部分相呼应,又回到“性善论”上,把上述人的行为归纳为“失其本心”,“本心”就是人原来固有的“羞恶之心”,也就是“义”、“善”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