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是盛唐边塞诗派

时间:2021-08-31

  王维是山水田园诗派的代表人物。其他题材较少。以军旅和边塞生活为题材的《从军行》、《陇西行》、《燕支行》、《观猎》、《使至塞上》、《出塞作》等,都是壮阔飞动之作。

  王维一生曾两次出塞赴边,第一次是因遭受朝廷的打击而被贬凉州,第二次为奉命出使偷林郡,其时间均在唐玄宗开元年间。王维现存的40 首边塞诗,大致可分为亲历边塞诗、送别边塞诗、虚拟边塞诗三类,且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特色独具。王维的边塞诗对时人与后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对盛唐边塞诗派的形成与确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唐玄宗在位的开元、天宝时期,边塞诗的创作,以诗人之众多,名作之如林,而成为当时诗坛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而以山水田园诗著称的诗人王维,即创作了不少边塞诗名作,如《使至塞上》、《从军行》、《陇头吟》 等,令人遗憾的是,王维现存的边塞诗为整 40 首  ,其数量虽然较高适的 20余首明显为多,但却始终不曾引起边塞诗研究者或文学史家们的重视,而己行世的多种王维研究著作,对于王维边塞诗的涉笔也甚微。在单篇论文方面,以“王维边塞诗”为题进行研究者,不仅数量极为有限,而且所言多只停留在思想内容这一层面上 。这种研究状况的存在,对于王维其人其作的全面研究,显然是不利的。有鉴于此,本文拟就王维的边塞诗作一较为全面的观照,并兼对王维两次边塞之行的历史真实略作考辨。

一、遭受打击与奉命出使

  研究王维的边塞诗,首先得对王维边塞之行的历史真实进行考察,因为二者的关系极为密切.对于王维的边塞之行,传统的说法认为,王维一生曾两次出塞赴边,第一次的时间是在开元二十五年秋至二十六年夏间,第二次的时间为天宝四载,前者的事由为“赴河西节度使幕为监察御史兼节度判官”,后者则为“受制出使”。持此说者,有陈铁民《 王维集校注 》所附之《 王维年谱 》(以下简称“陈《 谱 》”)等。对于王维的第一次边塞之行也即“赴河西节度使幕”者,研究者尚有另一种认识,即认为王维的此行,乃是受朝廷打击的结果所致。如孙昌武 《 佛教与中国文学 》 即持此说:“王维出朝到河西节度使崔希逸处作判官,这是他受到的另一次打击。” 这两种说法当以何为是呢?持打击说者虽然未能对“打击”提供材料方面的依据,但核之有关史实,知其乃为事实。

  众所周知,王维在开元二十三年至二十五年期间,之所以能在京师长安任职,主要是因为张九龄的荐举所致,而王维集中的《献始兴公》一诗又可证之。是诗之末有云:“贱子跪自陈,可为帐下不?感激有公议,曲私非所求!”求张九龄汲引之意甚为明显。而王维也因了这一次的献诗于张九龄,而被“摧(?)右拾遗”。但据《唐书·玄宗纪》、《旧唐书 · 张九龄传》等材料可知,张九龄在开元二十四年十一月“罢知政事”,翌年四月即被贬荆州长史,而被贬的原因,则为荐举非人。《新唐书.张九龄传》对此载之甚详,其云:“尝荐长安尉周子谅为监察御史,子谅幼奏仙客,其语援徽书。帝怒,杖子谅于朝堂,流壤州,死于道。九龄坐举非人,贬荆州长史。”张九龄既然被贬荆州,其所贬又为荐举非人,而王维之任右拾遗乃为张九龄所摆拔,且此前王维因违“禁约诸王”之令曾遭受过唐玄宗的亲自惩治 。合勘之,则王维是次的河西之行,乃因打击所致也就甚明。即是说,王维的这次遭受打击,应主要是与张九龄因荐举非人而被贬荆州有关的。而其集中的《寄荆州张垂相》一诗,又正好透露出了这一方面的信息。是诗云:“所思竟何在,怅望深荆门。举世无相识,终身思旧恩。方将与农圃,艺植老丘园。目击南飞鸟,何由寄一言。”其中的“方将与农圃,艺植老丘园”两句,是王维在张九龄被贬荆州后,为自己前途担忧所作的一种最坏的打算。但朝廷并没有让王维去“艺植老丘园”,而是将他贬到远离京师整“二千里”之遥的凉州。王维到了凉州后,陈《谱 》据王维集中《凉州赛神》、(双黄鹊歌送别》二诗题下“时为节度判官,在凉州作”之所谓“自注”, 而认为王维是“先为监察御史,后兼节度判官”, 并说:“唐时节度使皆自辟佐史,然后上闻,盖维先以监察御史的身份出使河西,至幕府后,又受到希逸的聘用,兼任节度判官。”实际上陈《谱 》的这一认识乃为错误,原因是据《旧唐书 · 职官志三》可知,节度使府之行军司马、判官、掌书记、参谋、随军诸职,“皆犬宝后置”。而成书于开元二十七年的《唐六典》无“节度判官”等职之载,又可对此佐证。由是而观,可知王维在凉州是不曾“兼任节度判官”之职的。也就是说,《凉州赛神》、《 双黄鹊歌送别 》 二诗题下的“时为节度判官,在凉州作”的所谓王维“自注”,乃皆系他人所作伪。而此仅为问题的一个方面。

  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王维此行既然是因遭受打击所致,则其集中《出塞作》诗题下的“时为侍御史,监察塞上作”之“自注”不可相信,也就甚为清楚。即是说,王维此次的河西(凉州)之行,是不可能以“侍御史”的身份去“监察塞上”的。这是因为,王维当时是否任侍御史之职,乃无任何材料可以为之证实。退一步说,即使王维当时确曾任侍御史之职,他也是不能“监察塞上”的,原因是唐玄宗开元、天宝时期的侍御史并不掌“监察”之职事。对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乃有专载,其于“侍御史”内云:“侍御史凡四员,掌纠察内外,受制出使,分判台事。…… 神龙以来稍革之,其后名流慎选,体于贞观、永徽矣。侍御史之职有四,谓推(推者,掌推举也)、弹(掌弹举)、公糜(知公廖事)、杂事(台事悉总判之)。”这段文字写得十分清楚,侍御史只在神龙以前“掌纠察内外,受制出使”,于神龙后朝廷则对其职事进行了调整,即主要负责“推”、“弹”、“公庭”、“杂事察塞上”的,而 《出塞作》题下的那条所谓“自注”非出自王维手笔,也就不言而喻。这样看来,可知此次河西之行的王维,是既不曾任侍御史之职,又不曾“时为节度判官”与“监察塞上”的。

  再看王维的第二次边塞之行。如上所言,陈《谱》认为,天宝四载任侍御史之职的王维,因“受制出使”的缘故,曾到过榆林、新秦二郡,其集中的《榆林郡歌》、《新秦郡松树歌》 二诗即写于是时。但据上引《通典》卷二十四可知,“受制出使”与唐玄宗时期的侍御史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陈《谱》认为王维在天宝四载曾出使榆林、新秦的说法,乃是不可信的。这就是说,在王维生平的历史真实中,他压根儿就不曾于天宝四载到过今内蒙古准格尔旗东北黄河南岸的十二连城(唐榆林郡治所)一带。由长安至榆林,新秦乃必经之地。 《新秦郡松树歌》有云:“青青山上松,数里不见今更逢。”诗题中的新秦郡,《新唐书·地理志》 载云:“开元十二年析胜州之连谷、银城置,十四年废,天宝元年复置。”据此,知王维的此次边塞之行当在天宝元年以后。但若以唐人多喜用旧地名入诗的习称度之,似其时又当在开元之际,而王维天宝年间行迹皆历历可考的事实,又可对此佐证之。又《榆林郡歌 》有云:“千里万里春草色,黄河东流流不息。黄龙戍上游侠儿。愁逢汉使不相识。”其中的“汉使”之所指,即为作者本人。这四句诗表明,王维此行不仅时令在春,而且是奉命而为。合勘之,似王维当在开元末期的某年春天曾奉命出使榆林郡一次,即王维此次的出使榆林,乃在其河西行之后。以王维的行迹与宦历言,其自开元二十三年为张九龄摧(?)拔为右拾遗后,于开元二十五年秋天西出河西,二十六年夏天东还长安,二十八年秋七月经蜀川“知南选”于黔州,二十九年春顺长江出峡而还京师。即是说,在开元二十三年至开元二十九年的七年中,只有开元二十四年、二十五年、二十七年、二十八年这四年的春天,可供王维奉命出使榆林,但其具体为哪一年,则不可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