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课文原文及作品赏析(2)

时间:2021-08-31

题解

  这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赏析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解析

  柳宗元的这篇《驳复仇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既名为“驳”,就需要在了解对方论点的基础上,逐一加以辩驳,这对文章的逻辑性要求极高。陈子昂的议论,情理兼顾,颇得人心,在此情况下要提出驳议,其难度可想而知。柳宗元此文条分缕析,声情并茂,可谓辩驳文章的上乘之作。

  文中先举徐元庆为父报仇事,再列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为父报仇是礼,杀人偿命是法,当礼与法看似发生矛盾时,陈子昂的建议不能不说是两全之策,时人都表示赞赏,而柳宗元却总驳一句:“臣窃独过之。”其论据为:首先,礼与刑的基本作用都是为了“防乱”,两者在根本上其实并不矛盾,因而“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穷理”与“本情”,“统于一而已矣”。在此前提下,文章提出事情发生的两种可能性:要么元庆之父并未犯下死罪,则师韫之诛,必然违法,元庆报仇,是守礼行义,当旌;要么元庆之父罪本当诛,则师韫之诛,完全合法,元庆报仇,是悖骜凌上,当诛。两种情况,非此即彼。如此,陈子昂的两全之策,便暴露出逻辑上的不合理处。接着,文章指出陈子昂“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说法源于对“礼”的错误理解,认为礼对于“仇”的规定,已决定了其冤屈无告的性质,因而“彼杀之,我乃杀之”的行为,既不合于“礼”,当然也不合法。文章又引经据典,指出判断是非的标准取决于元庆之父是否确实犯罪,以及执法者是否按法律规定行事,为前面“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的观点提出佐证,进一步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最后,文章提出自己的意见:元庆服孝死义,合礼也合法,当旌不当诛。文章抓住礼与法“其本则合,其用则异”这一前提立论,条理清晰,思绪流畅,极易引起读者共鸣。

  文章除了以极强的逻辑性见长之外,在文字方面也极具特色。举元庆之事,概以“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八字;说圣人之制,统以“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十二字,言简意赅,语句铿锵。文中假设元庆之冤情,语语相递,饱含激情,令人读之血脉贲张;假设师韫之合法,则言语舒张,以理相示,又使人气缓心平,可谓情理相济,辞短意长。

附录

  复仇议状

  陈子昂

  臣伏见同州下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议曰:

  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夫枕干仇敌,人子之义;诛罪禁乱,王政之纲。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故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能使暴乱不作,廉耻以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窃见同州下人徐元庆,先时父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元庆鬻身庸保,为父报仇,手刃师韫,束身归罪。虽古烈者,亦何以多?诚足以激清名教,旁感忍辱义士之靡者也。

  然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划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又按礼经,父仇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然臣闻昔刑之所生,本以遏乱,仁之所利,盖以崇德。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元庆之可显宥于此矣。然则邪由正生,理必乱作;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今倘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义,其政必行。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

  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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