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要内容节选

时间:2021-08-31

合同的主要内容节选

  导语:

  篇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8、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9、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10、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1、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篇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内容摘要:当事人以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它们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如附随义务。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旅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引言:合同也称为契约。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2000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①新中国建立以前,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一词。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现在,除我国台湾地区之外,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约的概念。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标的

  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买卖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因此,标的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

  (二)数量

  标的物的数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之一。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一般应采用通用的计量单位,也可以采用行业或者交易习惯认可的计量单位。要确认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同时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标的物的`数量属于买卖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

  (三)质量

  标的物的质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标的物的品种和规格,通常指标物的型号、批号、尺码、级别等;二是标的物的内在品质,通常指标的物应达到其应有的功效,并且不含有隐蔽瑕疵、缺陷等。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

  但在一般情形下,欠缺质量条款,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以及第62条的第1项补充确定。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因而它十分重要,应在合同中写明。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因此,应在合同中写明。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未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般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4项、第3项、第5项以及第141条第2款、第160条、第161条补充确定。

  (五)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买卖合同应当对价款的数额作出明确的约定,同时对价款的币种作出约定,对不同币种之间的汇率作出约定。

  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由谁支付,需在买卖合同的价款条款中写明。

  该项条款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般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款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59条补充确定。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影响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规定。例如对违约所致损害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将来即时地解决违约问题意义重大。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时买卖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或依约免除,违约方就应承担责任。

  对该条款未作出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违约的,依照《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承担的特别规定以及第七章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处理。

  (七)包装方式

  标的物的包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盛标的物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者包装物;二是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因此,包装方式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对标的物起保护和装饰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包装还能反映标的物的质量。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提供的以外,包装物由出卖人提供,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出卖人印刷。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其应降低产品价格。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未约定包装方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56条补充确定。

  (八)检验标准和方法

  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标准和方法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157条、第158条补充确定。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价款、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方式。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同时,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方式应当明确规定。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明确是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为便于结算,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和结算单位。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未约定结算方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补充确定。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是涉外买卖合同及跨民族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作出明确约定,当事人应当使用约定的文字订立合同。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未约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补充确定。

  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