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的剧本(7)

时间:2021-08-31

  附件7

  答辩词

  针对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如下:

  1、虽然被告人安然是为了完成作业而去查资料才误入歧途的,但作为四年级的学生,是应该知道“未成年人不能私自进入网吧”这一规定的,这正说明了他纪律意识淡薄。

  2、虽然被告人安然是初次进网吧,但是他有意躲避家长,而且马上就被网络游戏迷住了,如果不给他狠狠地教育批评,恐怕网络这把“双刃剑”只会在他的手中发挥消极作用吧!

  因此,被告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安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是不成立的。

  附件8

  被告人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

  谢谢给我这个陈述的机会。通过刚才的开庭审理,我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我也明白了“小学生不能进入网吧”的规定。我瞒着家长私自外出,是我辜负了爸爸、妈妈对我的期望。

  我还要向孟君同学真诚的道歉,感谢你的及时制止,否则我迷恋上网络游戏,会把自己的前程毁掉的。也会给社家人带来了更大的伤害。

  我一定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请求法庭对我宽大处理。

  最后我还要对那些想去网吧和迷恋网络游戏的人说,快别干了,网络游戏就像吸毒,沾了就上瘾,千万别去网吧了!

  被告人:安然

  附件9

  宣判书

  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被告人安然私自去网吧并致同学脚部扭伤一案,由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于2009年 月 日向本庭提起公诉。本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然的行为违反了《小学生守则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应当适用《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关于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措施》、《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纪律百分竞赛的有关规定》和《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班级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 日的星期六、星期日时间,被告人安然趁家长上班之际,私自去网吧,两次共计十几个小时。当同学发现,非但不顾同学的善意劝告,还武力威胁同学不要告诉老师,并导致同学脚部轻微扭伤。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安然的供述,被告人安然父母的证言笔录,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和受伤同学的证言笔录、医院诊断结果及药费单据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然所犯错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依据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然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错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后果不大,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安然法制意识淡薄,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误入网吧,多亏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被告人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行为规范意识,认真悔过自新。据此,本院基于以上条款,依照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章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责令安然同学写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并写出决心书改正自已的不良行为。

  2、利用班队会时间,向本班同学公开检讨。并全校通报。

  3、责令安然同学向孟君同学道歉,并赔偿孟君同学的药费共计人民币212.00元。

  如不服以上判决可以在三日内向学校“少年维权中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上诉。

  所判决的内容由“少年维权中心”执行庭的工作人员监督执行。

  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关于审理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事到此结束,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