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的剧本(6)

时间:2021-08-31

  附件6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安然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于公诉人指控安然的行为已触犯了《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无异议。但辩护人也注意到了以下事实:

  一、网络是把“双刃剑”。对于公诉人所指出的网络危害性,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正确地使用网络,同样可以给予青少年积极影响。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规定了“五要五不”,即: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做到这“五要五不”,至少有如下四点好处:一是可以开阔青少年视野,帮助了解更多的未知领域。二是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和信息技术,促进青少年的学业。比如可以用互联网学英语、看“百家讲坛”等。三是互联网信息量大、交流速度快,青少年可以通过它寻求到需要寻求的大量知识,这进一步拓展了当今青少年教育的空间。四是可以借助虚拟空间,广泛展开对外交流等。由此可见,网络要发挥积极作用,关键在于使用它的人能够明辨是非,具有良好的习惯;如果使用它的人是非观念差,网络就会发挥消极作用。我的当事人家中没有电脑,他又不知道未成年人不能私自进入网吧,为了完成作业而去查资料才误入歧途的,恳请法庭对这一情节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安然系未成年人,认知、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

  危害性,深感后悔不已,并且主动与父母一起去看望受伤的同学。望合议庭考虑到这一情节,对安然减轻处罚。

  综上,安然年龄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犯错后能悔罪改认错,且为初犯,后果不,请求合议庭对安然减轻处罚。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