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的剧本(3)

时间:2021-08-31

  结束语

  各位领导、各位同学:

  刚才,“少年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就小学生不文明上网一事进行了模拟审理,通过刚才使学生深深地懂得了不文明上网给自身造成的危害性 ,进一步了解了法庭审判的程序,同时增强了依法办事的知识、能力,提高了维权意识,我再次倡议大家一定要遵守学校的规定,杜绝不文明上网的不良习惯,做一名文明的少先队员。同时,我们每一名少先队员都要从小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刚才,我们进行的模拟法庭所涉及的人与事,都是虚构的。感谢这些同学的精彩表现!希望这种法制活动能带给大家一些启迪!也希望更多的同学参与到活动中来,愿我们的少年维权中心越办越好!

  现在我宣布:本次活动到此结束,请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附件1

  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

  起 诉 书

  (2009)二实小诉字11号

  被告人安然,男,1998年8月12日出生,胶南市孟家滩村人,汉族,现在第二实验小学四年级八班就读。

  本案由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白兔接待庭于 月 日,经孟君同学举报而受理,侦查终结后,于 年 月 日向小刺猬调查庭提起公诉。

  经依法查明,2009年3月 日的星期六、星期日时间,被告人安然趁家长上班不在家,私自去网吧,两次共计十几个小时。当同学发现,让其主动向老师承认错误时,他非但不顾同学的善意劝告,还恶语相向,用武力威胁同学不要告诉老师,并导致同学脚部轻微扭伤。

  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然的供述;

  2、被告人安然父母的证言笔录;

  3、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

  4、受伤同学的证言笔录、医院诊断结果及药费单据;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安然的行为触犯了《小学生守则 》第2条、第9条,《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2条、第5条、第20条之规定。应当适用《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关于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措施》第7条、《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纪律百分竞赛的有关规定》第11条和《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班级管理规定》第25条进行处罚。应当给予被告人警告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根据《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第18条第3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

  检察员: